“上霖东方”小区业主多次决议解聘无关,多次被告
“赶不走物管,我就搬走!”成华区“上霖东方”小区前业委会主任刘女士在与小区物管四川欣兴物业公司纠纷中,夸下海口,由此可见,小区物业矛盾激化至极。
实施上,小区业主和业委会一直在走法律程序,两年三次召集业主开会,均形成了“解聘现有欣兴物业公司”的决议。岂料决议了三次,就当了三次被告,每次都是“程序违法”,决议被法院撤销。
没能成功“赶”走物管刘女士,一怒之下卖掉了房子,搬离了小区……
事发
管理起纠纷 物管、业主矛盾升级
“上霖东方”小区由四川东方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于开发建成,小区房屋共4栋,一期3栋房屋于2010年建成交房,二期第4栋于2012年建成交房,住房加商铺共799户。2010年8月收房后,小区业主陆续入住,并于2011年9月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四川欣兴物业服务公司作为该小区前期服务物业公司,于2010年8月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正式入住后,该物业公司在未与业主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小区的物业矛盾从交房之日起就一直存在。”据四川欣兴物业公司上霖东方小区负责人林学鑫介绍,欣兴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在交房之后,业主曾经因房产证事宜与开发商之间产生纠纷,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相关的矛盾延续到了业主和物管公司之间。后来包括地面停车场要不要收费等问题,也成为了业主、业委会和物管之间的矛盾点。
矛盾升级后,业委会先后召集业主开会,就解聘四川欣兴物业公司进行决议,可决议都因“程序违法”被法院撤销。
在“上霖东方”小区服务的欣兴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多次发生纠纷
第一回合
开业主大会解聘物管 业委会被告程序不合法
2013年4月21日,业委会在将4号楼业主排除在外的情况下,召集第1-3号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就“续聘现有物业公司”,及“重新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投票表决。同年4月24日,业委会发出“表决公告”:“上霖东方”小区共有652个投票权人,参与业主大会投票人数622个,发出表决票622张,有效票618票,其中563票通过重新选举物业服务企业。
同年8月9日,业委会发出上述公告并声明,在2011年9月进行小区业委会筹备时,小区三期即4号楼还没有交房,所以本次投票权仅包含1-3号楼。
公告进行说明后,业委会再次在1-3号楼业主中举行了业主大会,就“选聘程度瑜璟物业服务公司”进行了投票表决,并通过表决。
没想到,这两次业主大会触怒了4号楼业主刘国平,并起诉“上霖东方”小区业委会,诉称业委会在4号楼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召开业主大会,并通过解聘现有的“四川欣兴物业公司继续服务的决定”,侵犯了4号楼139户业主的知情权、投票权、选举权。请求法院撤销“上霖东方”小区业主大会于2013年4月24日和8月27日作出的两份表决结果。
成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业委会召集的两次业主大会,均将4号楼业主排除在外,侵害了4号楼业主的合法权益,其解聘决议和重新选聘的决议均缺乏真实性,属于无效表决结构,应依法撤销,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判决撤销该两份表决结果。
第二回合
合同版本不同 续签未达成一致
续签合同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上霖东方”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三次书面通知四川欣兴物业公司,希望能协商续签合同事宜,经过多轮周旋,最终未能达成一致,业委会再次召集业主大会,决议解聘物业公司。
2014年7月7日,“上霖东方”业主委员会书面通知四川欣兴物业公司及经理李直,于7月12日与小区业委会协商研讨续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事宜;欣兴物业公司书面答复因业务外出不能参加;7月13日,业委会再次书面通知物业公司,于7月19日下午协商研讨续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事宜,欣兴物业公司7月16日书面答复“将会谈延期,待物业公司合同文本研究后,再协调确定洽谈时间和地点。”
一周后,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其内容与业委会拟定的版本差异较大,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业委会于7月25日第三次书面告知物管公司,于8月2日下午与小区业委会协商研讨续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事宜,并告知“如确无诚意商谈”,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程序实施解聘工作。
此次邀请后,业委会没有收到物管公司的回函,双方也没有真正约在一起协商续签合同事宜。
对此,欣兴物业公司表示,业委会提供的服务合同版本与业界通用的版本相差较大,“很多服务内容超出物管的服务范畴,难以发达服务目的。”业委会负责人林学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称,未续签合同的还有一个原因是,本届业委会即将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