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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没能"赶"走物管 上霖东方业委会主任卖房搬家(2)

2015-05-27 17:15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第三回合

再开业主大会  会前未经提议再遭起诉

续聘合同无果,业委会再次召集业主开会决策是否解聘物管。2014年8月9日,业委会在小区张贴公告,公告本届业委会决定于2014年8月23日召开全体业主大会,会议内容对是否同意续聘四川欣兴物业公司一事投票表决。开会前,业委会将公告内容函告红桥社区和万年场派出所及万年场街道办,并取得了三方的签字认同。

同年9月6日,业委会公告了8月23日的决议内容:有权投票人数775个,参加投票人数507个,有效票数495张,其中492票同意解聘现有物业公司,3票同意续聘。9月12日,业委会向四川欣兴物业公司发出解除物业服务的通知。

业委会决议公告后,业主刘国平再次起诉。诉称此次业主大会没有街道办、社区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指导,属于程序违法,业委会没有对参与投票人的身份进行核实,而且在投票过程中,临时变更投票地点。另外,业委会召开本次业主大会,未经20%的业主提议,也未提前15日通知业主(实际是8月9日通知,8月23日开会,提前14天)。

今年3月16日,成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上霖小区”业委会临时召开业主大会,既未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也未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属于程序违法,侵害了原告业主的合法权益,并撤销了2014年9月6日作出的解聘欣兴物业公司的表决结果。目前,此案件在上诉中。

第四回合

物管起诉业委会 :开会公告侵了我的权

就在业委会公告通知召开业主大会后,四川欣兴物业公司认为业委会的通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同经营权,也向法院起诉。

欣兴物业公司诉称,2014年8月9日,业委会公告称,“物业管理合同期限不能超出三年,而小区业主在2010年8月收房时,与欣兴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长达4年,物管方并无续签之意……”

对此,物业公司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具体期限,而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物业管理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规定,由此可见被告业委会的《公告》捏造事实,达到欺骗、愚弄业主,非法剥夺公司在该小区继续服务的目的,致使物业公司从2013年10月至今有数十万元的物管费收不上来。据此,诉请法院撤销“上霖小区”业委会2014年8月9日作出的“开会公告”,判决业委会停止侵权。

成华法院审理认为,业委会在公告中提到“物业管理合同期限不能超出三年”确属表述不当,但此次公告的目的是召集全体业主召开大会,即便通知表述适当,也仅属于相关成员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并不会对物业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侵犯原告合同经营权。虽然业主大会作出的两个表决结果都被法院撤销,不能当然推定之前开展的两个表决结果落实的行为就侵犯了原告的合同经营权。

法院还分析认为,合同经营权属于相对权,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畴,业委会的两个公告,并非恶意唆使业主不交纳物管费,虽然内容存在适当,当不宜被认定为侵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欣兴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此案也在上诉中。

最新进展:业委会主任卖房搬家

“上霖东方”业委会两年内3次召集召开业主大会,其中2次决议解聘欣兴物业公司,1次选聘新物业公司。在3次决议后,业委会当了3次被告,2次被诉理由是“程序违法”,1次被诉理由是侵权。经审理后,法院撤销了这3次决议。

法院认定的第一次违法在于,仅在1—3号楼业主中召集开会,没有召集后入住的4号楼业主,侵犯4号楼业主权利。而第二次违法则在于“未经20%业主提议,且没有提前15天通知。”

两次败诉后,“上霖东方”小区原业委会主任于今年春节后,卖掉了自己位于3栋18楼的房屋,搬离了小区。对于刘女士为什么卖房搬家,成都商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业主表示,“她是被气走了”。“她在2014年扬言赶不走我们物管,她就走!”欣兴物业服务公司相关负责人林学鑫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春节后,刘主任果断搬离了小区。

对此,刘女士本人却缄口不语。成都商报记者致电刘女士,她表示自己已经搬离小区,不再担任业委会主任,也不便于就小区纠纷作介绍。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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