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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花池中药材市场查出3起劣药销售案

2015-05-29 16:04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李立)5月29日报道 今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近期中药材市场整治情况和典型案件。整体来看,整治工作初见成效。

中药材交易违法行为得到初步遏止

据记者了解,成都市各级食药监部门通过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和监督抽检力度,依法查办违法行为,目前成都市中药材市场的违法行为得到初步遏止。2013年全市抽样335批次,立案6件,其中移送公安机关2件,罚没款2.2万元;2014年全市抽样328批次,立案39件,罚没款13.9万元。2015年,市、区、所三级食药监部门进一步加大抽检力度,截至5月份,共对中药材市场294批次中药材进行了抽检,基本实现了重点品种的全覆盖;对市场内经营假劣药品、超范围经营等违法案件共立案44起,其中1起抽检判定为假药的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荷花池中药材市场3起典型案例公示

兄弟药行涉嫌销售劣药“牛膝”案

荷花池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兄弟药行销售的中药材“牛膝”,在日常监督抽验检验中,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规定(《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A20150087),不符合规定项目【检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标准规定,系按劣药论处情况,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从农贸市场以15.00元/Kg价格共购进25Kg“牛膝”,以16.00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400.00元,2015年2月11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抽取150g进行检验,当事人在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A20150087)时,剩余24.85Kg“牛膝”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共计397.60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应按劣药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7.60元。2、并处罚款(400.00元x2.5倍)1000.00元。

俊杰中药材经营部涉嫌销售劣药“栀子”案

荷花池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俊杰中药材经营部销售的中药材“栀子”,在日常监督抽验检验中,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规定(《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A20150115),不符合规定项目【性状】部份霉变,经局相关处室讨论一致同意,系按劣药论处情况。于2015年2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于2014年8 月从农贸市场以4.50元/Kg价格共购进10Kg“栀子”,以8.00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80.00元,2015年2月11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抽取150g进行检验,当事人在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A20150115)时,剩余 “栀子”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共计78.80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应按劣药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8.80元。2、并处罚款(80.00元x2.5倍)200.00元。

巍枫中药材行涉嫌销售劣药“麦冬”案

2015年2月11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总队药品(中药材)支队对金牛区(成都) 荷花池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巍枫中药材行经营的“麦冬”进行监督抽检。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YA20150096),检验结果该批“麦冬”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标准,不符合规定,系按劣药论处情况。

2015年2月14日稽查总队药品(中药材)支队在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A20150096)后于2015年2月15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该商户,并对其进行调查。经查,该经营户于2015年2月2日,从绵阳购进该批“麦冬”15kg,购进单价28.00元/kg,购进方式是给种植户打电话购买, 由种植户通过物流公司发货到成都后在成都市金牛区聚霞路1号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6-1-0245号商铺进行销售, 销售单价30.00元/kg,由于春节期间生意不好,未实现销售,除抽样提取量0.3 kg外,现库存“麦冬”为14.7 kg。由于经营户是个体经营,购进时无发票,销售时在市场中采用零售的销售方式销售给个人,所以无法提供购进和销售票据。

经办案人员核实,该经营户在申请复检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项 的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申请予以立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项 的规定,依法应按劣药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14.7kg。2、处货值金额2.5倍罚款计1125.00元。

成都市食药监局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我市中药材质量的社会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和线索,可拨打12331食品药品举报投诉热线或者直接向食药监部门驻荷花池中药材市场监管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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