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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版商品房合同7月起施行 增加车位相关条款

2015-06-04 14:33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张薇梅朵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朱海丹)6月4日报道  商品房买卖是与广大消费者利益切身相关的大事,一直以来,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的纠纷率居高不下。7月1日起,由四川省住建厅、四川省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就要开始实施了。今天上午,四川省住建厅、四川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对《示范文本》进行权威解读。

记者了解到,《示范文本》说明部分,对合同示范文本如何使用、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提示说明。其中,有两项内容需要着重注意。

一是示范文本如何使用。买卖双方可以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来订立合同,而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应根据买卖房屋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是,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合同示范文本不一致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合同,不能再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即示范文本封面左上角的编号cH―20150D。

二是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本合同文本中,有部分条款需要在【】中选择、在空格部位填写内容,或有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若出卖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选择、填写、增加,并且在订立合同时不与购房者协商,该类条款则变为了格式条款。出卖人应当注意,制定的格式条款中不能含有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增加车位相关条例 将交易行为组成部分设计成独立章节

据四川省住建厅房管处处长程刚介绍,《示范文本》从项目建设、预售依据、该商品房位置、用途、面积等到房屋权利状况,进行了全面的约定。其中,第二条约定出卖人需告知为本建筑建设与服务的受托单位,增强了当事人获取信息的对称性,着重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第四条“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二)款对商品房的规划用途增加了【车位】选项,以符合实践中很多车位买卖并不另行起草合同,而是同样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际状况。

程刚还表示,鉴于商品房买卖交易行为复杂、内容多的特点,为使合同当事人便于查看、免于前后翻阅,《示范文本》采用了与以往示示范文本不同的文本结构,不以“行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划分章节,而是以交易行为为主轴,把交易行为的各组成部分设计形成独立章节,每一组成部分的各项权利义务均在该章节中予以体现,在设定义务的条款后紧随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盘点七大纠纷 给出具体解决办法

对于近年来四川省工商局收到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投诉较多的案例,四川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罗春告诉记者一共有七大类,分别是:商品房权利上有瑕疵导致购房人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的纠纷、因为买卖双方以外的原因导致贷款办不下来的产生的纠纷、对于购房者在购房之后商品房规划和设计产生变更产生的纠纷、对于基础设施相关费用以及部分设施的开通费用由谁来承担而产生的纠纷、收房时发生质量问题谁负责修复产生的纠纷以及销售广告宣传广告里的宣传内容与实际房屋的情况不一致产生的纠纷和出卖人未向购房者告知房屋不利因素和不利于居住情形产生的纠纷。

对于这几大纠纷,《示范文本》也给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第五条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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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权利上有瑕疵 约定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商品房权利上有瑕疵导致购房人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产生的的纠纷,罗春介绍,《示范文本》中第五条约定了出卖人需告知买受人商品房的抵押情况,第五条约定了,出卖人须告知买受人商品房抵押情况,第六条约定了出卖人对房屋权利状况的保证,第七条针对现实中出现的因商品房权利有瑕疵导致购房人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约定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是对购房人利益的有利保障。

第十条

因双方以外的原因导致贷款办不下来  当事人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为买卖双方以外的原因导致贷款办不下来的产生的纠纷也频频出现,现实中开发商往往要求消费者需一次性把全款付清,如消费者无力承担,开发商便要求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对此,《示范文本》第十条第(二)款中约定,应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而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时,当事人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及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分别如何处理,公平设定了双方的权利,有效避免相关纠纷产生。

“遇到这样的情况,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的购房本金及利息或定金,开发商不能要求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不愿意解除合同还可以约定期限,达成新的支付协议。”罗春告诉记者。

第四章

购房后房屋规划设计产生变更 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于购房者在购房之后商品房规划和设计产生变更,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产生纠纷的情况,罗春表示,由于该商品房属于预售,实践中出现了商品房出售后,出卖人却对擅自变更规划或设计的情形,购房人利益受到侵害。有鉴于此,《示范文本》第四章约定了出卖人不擅自变变更规划、设计的的义务,以及在有关部门同意变更情形下出卖人对购房人的告知义务。并约定了买受人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出卖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买受人可获得的救济。对商品房规划设计变更进行了有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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