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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版商品房合同7月起施行 增加车位相关条款(2)

2015-06-04 14:33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张薇梅朵   责任编辑: 马兰

第十六条

明确六项基础设施相关费用承担人

对于基础设施相关费用,以及部分设施的开通费用由谁来承担而产生的纠纷,《示范文本》第十六条第(一)款“基础设施设备”中,对供水、供电、燃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和宽带网络等六项基础设施,其开通手续及相关费用分别由谁承担进行了明确,从而避免了过去由于约定不明,部分重复收取开通费用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房屋不同质量问题修复时间分开约定 利于购房者快速接收房屋

以往开发商就要求消费者先将房子接收再进行修复,导致购房者利益受到损害,对于收房时发生质量问题谁负责修复产生的纠纷,《示范文本》第十八条第(五)款“修复”中约定,考虑到屋面开裂、管道堵塞和五金件损坏等质量问题轻重不同,需修复的时间也长短不同,对不同质量问题的修复时间进行分开约定,避免可能导致卖房人按照最严重问题填写最长时间、反而不利于购房者接收房屋的情形发生,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和可行性。

第三十一条

约定销售广告、宣传内容 避免广告与实际房屋情况不一致

对于销售广告宣传广告里的宣传内容与实际房屋的情况不一致产生的纠纷,《示范文本》第三十一条“要约邀请和要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约定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相关说明、允诺的性质,避免出现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上宣传内容与实际房屋情况不一致时引发的纠纷。

第三十二条

以列举方式约定出卖人需向购房者告知房屋的不利因素

出卖人未向购房者告知房屋不利因素和不利于居住情形产生的纠纷。《示范文本》第三十二条以列举方式约定了出卖人需向购房者告知的房屋不利因素,保障了购房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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