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损坏摊位上的玉器,赔偿金额是否应由摊主说了算?若摊主无法提供合法证据证明被损坏商品价格,又该如何确定赔偿金额?近日,彭州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被损害财物的赔偿金额由相关合法证据或司法鉴定结果确定;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法院会采取调解手段,促进案件解决。
2013年1月11日,周某逛街时不慎将沈某摊上的两个玛瑙鱼饰品损坏。沈某要求周某赔偿8元钱遭到拒绝,双方进而发生争执。争执中,周某与同行的杨某与摊主沈某发生打斗,导致摊位上的其他玉石饰品损毁。经派出所调解无果,沈某向彭州法院起诉,要求周某与杨某连带赔偿玉石饰品损失共计71750元。
庭审中,沈某向法庭提交了被损坏玉器残物、购买玉器的发票、玉器鉴定卡等证据,但周某与杨某对沈某提交的证据持有异议,认为争执发生后,沈某到派出所取回了被损坏的玉器,其间可能进行调包,无法确定被损毁玉器的数量。沈某提供的进货发票是在纠纷发生后补开的,其真实性存在异议。
法庭审理时发现,沈某提供的玉石饰品进货发票为过期作废的发票,且根据提供的进货渠道信息查找不到进货单位,难以确定损毁的玉石饰品的数量和价值。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应由沈某补强证据证明被损坏玉器的价值,但玉石饰品的鉴定费用相当昂贵,在原告不愿申请鉴定,无法通过鉴定方式进一步证明被损毁玉器价值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若单纯根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难以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
此后,该案承办法官走访、咨询多个玉石饰品店和玉石饰品行家,对原告被损坏的玉器价值根据市场行情作出调查评估。调查显示,被损坏玉器价值达不到原告主张的金额。考虑到双方争议较大,直接裁判不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法院建议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的纠纷。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玉石饰品赔偿款4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彭法 记者 晨迪)
原标题:被损玉器价值几何?7万元索赔4000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