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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生产销售“毒豆芽”父子获有期徒刑1年

2015-06-15 18:00   来源: 太原晚报   编辑: 席骁儒   责任编辑: 马兰

为缩短豆芽生长期,片面追求高产量,晋源区王某父子发豆芽时明知故犯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剂。日前,王某父子二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晋源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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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缩短豆芽生长期,片面追求高产量,晋源区王某父子发豆芽时明知故犯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剂。日前,王某父子二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晋源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两万元。

2012年5月,王某父子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并在晋源区租赁城中村房屋作厂房,专门制发豆芽。去年1月15日,民警在王某父子的豆芽厂房内查获“AB”粉和豆芽生长调节剂,并对厂房内的豆芽做了抽样鉴定,结果表明王某父子生产的豆芽为含有6-苄基腺嘌呤及4-氯苯氧乙酸钠两种化学物质的“毒豆芽”。据介绍,不法分子添加“AB”粉和豆芽生长调节剂是为了缩短豆芽生长周期,同时使豆芽产量“更高”,外观更打眼。然而,长期食用“AB”粉易导致儿童早熟、女性生理改变、老年人骨质疏松等,还有致癌可能。为此,国家质监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脂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中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及4-氯苯氧乙酸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父子长期制发、销售豆芽,应当知晓相关法律法规,但却使用非法添加剂,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二人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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