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24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4日再次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完善重点城市大气质量限期达标考核机制,明确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修订草案一审稿对未达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作了规定,但目前中国多数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其他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同时,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
科学合理的环保标准是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依据,但目前制定环保标准公众参与不充分,执行效果不理想。针对此情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查阅。
对于实践中,有的排污单位为了逃避监管,私自改动监测设备的硬件、软件或者工作方式,致使数据失实失真,草案增加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的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关于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问题,草案二审稿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完)(记者 马海燕 郭金超)
原标题:中国拟修法完善重点城市大气质量限期达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