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武侯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家销售公司总监因和员工争吵后气愤,说出让员工滚的气话,后该员工未办离职手续离职,并申请了劳动仲裁。销售公司因不满支付4万9千余元的劳动仲裁结果,而起诉至武侯法院。
基本案情:
据介绍,小桃原本是一家销售公司的销售员,工作开展得不错。但是,去年4月份,小桃和公司销售总监因为工作上一些琐事发生争执。销售总监激动之下,说了“如果你不适应公司文化,你可以选择滚。”等气话,小桃认为销售总监的话就是表示开除她,所以要求公司立马结算当月工资。
气愤之下,小桃在没有与公司履行正常离职手续和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次日就未再回到公司工作。后小桃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工资、津贴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果后,提出仲裁申请,请求金额4万9千余元。仲裁委认为,销售总监表达的意见,可以理解成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作出裁决书,裁决应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提成工资等1万9千余元。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起诉至武侯法院。
本案焦点:
法官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销售总监的话,是否能代表公司的意见以及是否应当理解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审理中围绕上述焦点问题,听取双方对发生争执起因和过程的陈述后确认了以下事实:小桃与公司主管销售的总监在办公场所发生争执,小桃认为主管销售总监在言辞中采用不文明的用语表达了要求她离职的意思。后双方冲突加剧,同日下午公司行政人事主管与小桃在派出所进行调解,调解中公司曾向小桃提出,小桃若因与上级主管领导发生争执不愿意在原岗位工作,可以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小桃未予接受。
判决结果:
武侯法院认为,小桃与其上级主管之间发生争执,双方情绪激动情形下公司销售总监所表达的意思,结合双方同日调解中,公司提出的调解方案的事实,可推知公司并未对其销售总监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发生的表态进行确认或追认。
事后,公司向小桃发送的要求其回公司上班的短信内容,也能够印证公司之后亦未作出与小桃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虽然原告管理人员与被告发生过激烈的言辞冲突,但公司未向小桃明确表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且客观上也未要求小桃履行相关的离职手续。小桃单方面认为公司已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次日未再回到公司处工作,径直提起仲裁申请。
虽情理上小桃实有可理解之处,但在法律上小桃上述行为应当视为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最后,武侯法院没有支持小桃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小桃未付工资、暂扣提成共计1万5千余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用人单位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会以单位的名义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通知上会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以及依据,说明办理离职手续需要进行工作、财物交接的相关事宜,以及附有双方工资报酬、报销费用等核算清单。
员工收到用人单位明确的解除通知,应按正常程序办理工作交接,若认为双方还存在争议又自行协商不成的,可再行通过仲裁、诉讼流程解决。员工若基于自身错误认识,认为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擅自离岗而未办理交接,用人单位有可能以严重违法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若擅自离职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武侯法 记者 刘佩佩)
原标题:公司部门主管让员工“滚” 员工激愤离职诉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