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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华地段开“公司” 投资项目全虚构

2015-07-08 07:47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近年来,全国各地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高位攀升,大案要案频发,参与集资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这些案件中不乏有许多典型案例,给人们很多反思与教训。本期“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专题报道,将为您介绍一个典型案例并解析案例特点,给市民以警示。

典型案例>>>

虚构投资项目 高利非法集资

某投资有限公司自2011年7月成立以来,该公司负责人陈某、程某等人,设立市场部,发展招聘业务经理、业务员,虚构公司投资保险、煤矿、医院、公司上市融资、珠宝等业务,在宜宾、贵阳、新津、蒲江等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向40—70岁年龄段经济条件较好的不特定人群宣传其产品项目,并通过邀请其参加招商会议等形式,公开承诺将资金投入该公司可获年利息14%—18%的收益。之后,参与非法集资人员达百余人,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

案例解析>>>

揭开非法集资“真面目”

本案属于典型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后发现当前社会流行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有以下特点:

1、主要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假出资,对中介公司进行合法经营包装,并在繁华高端地段租住写字楼,对外宣传时出示公司备案登记,以达到迷惑吸引公众的目的,便于实施诈骗犯罪。

2、主要犯罪嫌疑人使用假名,如陈某化名陈华、陈正楠,黄某化名黄才弟,徐某化名徐冬等。通过招募业务经理和业务员,尽量使自己躲在幕后为犯罪后逃避打击留好后手。

3、面对公众时,以5%—8%的高额提成鼓动业务员进行公关,到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选择40—70岁年龄段的人员发放宣传册,并邀请其参加在周边农家乐组织举行的各种招商会。以年回报率16%—20%进行高利诱惑。主要犯罪嫌疑人以控制占有非法集资资金为目的,用化名身份进行公司管理为逃匿做准备。

4、主要犯罪嫌疑人均多次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在公安机关侦办的其他非法集资案中,陈某、黄某担任业务经理、业务员,在另一公司非法集资案中陈某为实际控制人。

5、2014年10月9日,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本案中主要犯罪嫌疑人和招募的一般业务员因犯罪行为性质的区别,分别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以刑罚。主犯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犯黄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主犯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余业务经理和业务员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罚金刑。

6、该公司向投资客户宣传的投资项目均系虚构,未经营有实际的投资项目(2012年4月,该公司在成都市新津县投资一家珠宝店,截至2012年6月,该店面还未动工开始装修,也未开展经营),公司也从未有过盈利。该公司没有财务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财务所必须的账目,对所骗取的群众投资款既不进入公司账户也不进行记账。犯罪嫌疑人陈某被抓获时,其所驾驶的汽车内还藏有部分群众投资合同、收据等资料。群众被骗的639余万元资金均被犯罪嫌疑人陈某挥霍,用于购车、消费等。

该案是公安机关主动作为、以该公司的违法现象为切入点,以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能准确及时定性,立案侦查、控人控赃。虽然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对犯罪分子进行打击,但此类案件对集资参与人造成的损失是极大的、不可挽回的。公众在面对高利诱惑的时候,没有很好地辨别和质疑是让此类犯罪滋长的主要因素。公众应加强防范意识,法律意识、投资风险意识,正确面对当前经济形势下的投资环境和回报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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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非法集资案件

主要特点

(一)案件呈爆发式增长,大要案件高发。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4年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已达到历年峰值。其中,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数据显著高于2013年水平,跨省案件133起,同比上升133.33%,参与集资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起,同比增长314.28%,涉案金额超亿元的364起,同比增长271.42%。

(二)发案区域向中西部扩散,个别地区案件集中爆发。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份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除江苏、浙江、山东、福建、河南、湖南等原有高发地区外,北京、河北及中西部的山西、陕西、四川、重庆、甘肃、新疆成为新的高发区域,立案数和涉案金额均超过去年数倍。一些地市案件集中、连锁式爆发,引发了较大的区域性风险。

(三)部分行业风险集中暴露,引发社会高度关注。非法集资涉及行业领域众多,其中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成为近年来的重灾区,案件数量迅速上升,风险隐患巨大,一些民办教育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显现,行业特点突出。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

高发主要原因

(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结构调整阵痛显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资金链趋紧,前几年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风险逐渐暴露出来,非法集资问题也不断浮出水面,导致短期内案件加速暴露、发案数量激增。

(二)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融资活动积极活跃,但一些领域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一些行业的监管还有待加强,突出表现在投资咨询、第三方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融资中介机构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则,大量机构超范围经营,从事吸收资金、经营放贷的业务,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生存空间。同时,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不断涌现,法律政策相对滞后,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打着金融创新名号进行非法集资。

(三)很多群众不了解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政策知识,不能有效区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容易堕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一些人缺乏成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只看到宣传的高额收益,却忽视了潜在的巨大风险,甚至投机心理强烈,心存侥幸,觉得自己不是最后一棒“接力者”就行,结果深陷泥潭、不能自拔。

本报记者 张惠

原标题:繁华地段开“公司” 投资项目全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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