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张女士车祸受伤,起诉索要课时费、科研奖励等误工费共5万多元。但保险公司认为,误工费仅指实际工资的减少,对于张女士所要求的课时费、科研奖励不予支持。昨日,龙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判决,认定张女士实际误工113天,每天误工工资220元,误工费共24860元。
张女士是成都一所大学的教师,去年3月30日19时,她驾驶的车辆与胡先生的车辆相撞发生车祸,两车受损,张女士受伤。交警认定,胡先生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鉴定,张女士为十级伤残,身体和精神上均受到严重损害。张女士将胡先生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5万余元,其中仅误工费就高达58500元。张女士认为,自己因为受伤不能正常工作,导致在住院及按医嘱休假期间工资减少,其中课时费14265元,她所承担的“青海地调项目”研究和指导工作因此停止导致损失1.2万元,还有其他一些绩效减少。
保险公司认为,公司仅支持基本工资的减少,对于奖金奖励等绩效工资不能作为误工费。最终,双方合议后,按照误工113天,以前两年的工资算出误工期间的日平均工资为220元。最终,法院对张女士的误工费予以认定为24860元。承办法官指出,误工费是一种可预期利益的损失,是本来就应该获得的利益,而且相对比较固定。本案中,张女士并没有去上课或做科研项目,因而这部分所谓误工费不能得到支持。
龙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原标题:大学教师车祸受伤上庭索要调研、课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