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桃因在工作中与顶头上司发生争执,上司激动之下说了一些要求他离职的气话。小桃信以为真,次日就未再回到公司上班,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面对这种情况,小桃能如愿拿到失业经济赔偿金吗?近日,武侯法院审理了一起颇具普遍性的劳动合同案,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只支付小桃未付工资、暂扣提成,不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小桃原本是成都一家销售公司的销售员,工作开展得不错。2014年4月,他和公司销售总监因为工作上一些琐事发生争执。销售总监激动之下,说了“如果你不适应公司文化,你可以选择滚”等一些气话,小桃认为销售总监的话就是表示开除他,所以要求公司立马结算当月工资。气愤之下,小桃在没有与公司履行正常离职手续和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次日就未再回到公司工作。在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工资、津贴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果后,小桃向当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金额4.9万余元。仲裁委认为,销售总监表达的意见,可以理解成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提成工资等1.9万余元。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武侯法院。
法院:
公司作出开除决定 员工才能获赔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桃与公司主管销售的总监在办公场所发生争执,小桃认为主管销售总监在言辞中采用不文明的用语表达了要求他离职的意思。后双方冲突加剧,当日下午公司行政人事主管与小桃在派出所进行调解,调解中公司曾向小桃提出,若因与上级主管领导发生争执不愿意在原岗位工作,可以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小桃未予接受。由此可推知公司并未对其销售总监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发生的表态进行确认或追认。事后,公司向小桃发送要求其回公司上班的短信内容,也能够印证公司之后亦未作出与小桃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因此,法院认为,公司未向小桃明确表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且客观上也未要求小桃履行相关的离职手续。小桃单方面认为公司已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次日未再回到公司工作,径直提起仲裁申请,虽情理上有可理解之处,但于法上该行为应当视为小桃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小桃未付工资、暂扣提成共计1.5万余元,没有支持小桃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
是否被炒以书面通知为准
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该案争议焦点在于,销售总监的“气话”是否能代表公司的意见以及是否应当理解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用人单位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会以单位的名义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通知上会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以及依据,说明办理离职手续需要进行工作、财物交接的相关事宜,以及附有双方工资报酬、报销费用等核算清单。员工收到用人单位明确的解除通知,应按正常程序办理工作交接,若认为双方还存在争议又自行协商不成的,可再行通过仲裁、诉讼流程解决。员工若基于自身主观认识,认为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擅自离岗而未办理交接,用人单位有可能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若擅自离职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武法 本报记者 晨迪 王虹
原标题:顶头上司要炒员工“鱿鱼” 说了不上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