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南充7月10日讯 想要给小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房屋开发商(进出口通道改造施工单位)在小区业主入住后,对小区进出口通道进行改造施工,谁料却致人摔倒受伤。近日,南充市嘉陵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经南充市嘉陵法院调解,施工单位(房屋开发商)赔偿受害人近8万元。
居民:路过小区门口,摔伤后要求赔偿
郭某是嘉陵区某小区居民。2014年8月31日,郭某骑摩托车回小区,途径房屋开发商正在挖沟进行施工改造的小区进出口通道时,郭某不慎摔伤,经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郭某认为,施工单位的施工使原本畅通的通道通行困难,施工单位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加上物业管理工作做得不到位,是导致其摔倒受伤的原因。郭某遂将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诉至嘉陵法院,要求二被告对其摔倒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施工单位:摔伤是因车速过快,不应全责
施工单位称,该公司为了电力设施配套,在小区进出口通道进行挖沟,沟上有泥土作为施工的标志,起了阻拦作用,而且铺设了竹夹板供行人临时通行,摩托车途径施工沟渠、经过竹夹板时应当推行或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慢行或推行通过的话是不会发生摔倒的,郭某当时的车速是较快的,才会导致郭某向前俯冲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在下午2点10分左右,郭某有合理的判断,途径沟渠时应当观察确保安全通行,郭某自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物业管理:小区配套工程,与物管无关
对此,物业管理公司称,在小区进出口通道进行挖沟是为了电力设施配套,是小区的配套工程,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物业管理公司不负责进行衔接和处理,而且施工单位在小区通道进出口处施工,也没有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衔接。事故发生在夏季白天,光线和视线都很好,事发现场堆放了泥土,有竹夹板,郭某应该能够清楚地看到施工现场,其快速骑行摩托车通过,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由施工单位(房屋开发商)一次性赔偿原告郭某各项损失共计近8万元。
原标题:南充一小区通道改造 居民路过摔伤残获赔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