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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律师:还没见到王林其因涉非法拘禁被拘

2015-07-20 18:11   来源: 人民网   编辑: 肖凌霄   责任编辑: 马兰

人民网北京7月20日电 “王林是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拘留的,我一早到看守所还没有见到王林本人。”今天,记者与王林的辩护律师陈有西进行了联系。陈有西表示,媒体一直报道王林涉嫌杀害邹勇,但从警方开具的“拘留通知书”可以看出,王林涉嫌的罪名不是“故意杀人罪”而是“非法拘禁罪”。

王林辩护人:为见王林还在与警方沟通

今天,陈有西在自己的微博上贴出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公安分局的“拘留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王林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在7月15日被刑事拘留。记者电话联系了陈有西律师,他告诉记者,微博内容确实是他贴出的。他一早来到看守所,但至今尚未会见到王林,还在与警方为会见的事沟通。下午16点32分,陈有西微博称“我们已经进了看守所安排的会见窒”。但是,17时许,记者再次接通陈有西电话,他说“还没有见到王林”。

据媒体报道,警方在鄱阳湖发现邹勇尸体,并提取了邹勇小儿子的唾液,通过比对DNA,确认邹勇死亡。但是,今天又有媒体报道称,邹勇家属透露,邹勇的尸体并未找到。对此,陈有西律师说,他与邹勇家属没有接触,对其尸体是否找到并不了解,也是从媒体上得知还没有找到。

记者多次拨打萍乡市公安局宣传处电话,以及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在网上注册的电话,但是截止发稿,两部座机都没有人接听。

律师解读:没找到尸体有其他证据也能定罪

目前,王林是否有雇凶杀人的行为尚无结论。但是,就媒体报道的此案涉及的“DNA鉴定的法律效力”、“雇凶杀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学博士李超峰。

李超峰认为,DNA鉴定属于鉴定意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如果确实如媒体报道,已经找到邹勇尸骸,并做了DNA鉴定,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如果警方没有找到被害人的遗骸,但有其它证据证明被害人已经死亡(如被害人尸体已被焚烧等),并且被害人的死亡系嫌疑人所为的,是否找到被害人尸体对定罪没有影响。

据相关媒体报道,王林招供,他并未直接接触过凶手,没想到他们把邹勇弄死了。如是事实,王林能否免杀人罪责?李律师介绍,如果经查证雇主对受雇者明确授意只是非法拘禁被害人,不能伤害或杀害被害人,则雇主只承担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受雇者杀人的行为即为超出雇主共同犯罪故意的实行过限行为,由受雇者单独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雇主对受雇者的教唆内容中包含有伤害甚至严重伤害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则受雇者在实施伤害行为过程中如因下手过重等致被害人死亡的,不应认定为明显超出了教唆范围,不属于实行过限,雇主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认定被教唆的人是否属于实行过限的时候,必须对教唆犯的教唆内容进行认真考察。

此案何时才能有定论?李律师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羁押期限是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开始计算的,被逮捕之前,犯罪嫌疑人最长可能被刑事拘留三十七日,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自逮捕以后的侦查羁押期间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长达7个月。

案件背景:

据警方通报称,7月9日15时许,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接到报案称,萍乡市民邹某被身份不明人员绑架。对此,安源分局立即依法立案侦查,经缜密工作后发现,刘峰(浙江温州人)、朱礼通(江西上饶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7月14日晚,警方分别在江西、广东将刘、朱二人抓获,经初步审查,刘、朱二人对绑架、杀害邹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警方进一步侦查了解到,黄钰刚(广东省深圳市人)、王林(香港居民)涉及此案。邹某曾拜王林为师,二人关系密切。目前上述四名涉案人员均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原标题:王林律师陈有西:还没见到王林其因涉“非法拘禁”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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