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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印发规定:干部为官不为能力差必须“下”

2015-07-29 07:29   来源: 新京报   编辑: 梁巍   责任编辑: 马兰

中办发文明确干部“能下”的6种渠道,包括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

新京报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将“裸官”列为“干部能下”的重要渠道之一,明确提出“裸官”系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十大情形之一,应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习近平提出建“能上能下”机制

这是首个《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哪些情形领导干部该“下”。昨天,中组部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透露:去年七八月份,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下功夫把干部的问责、惩处制度抓好,建立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机制。

据新华社报道,去年8月29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会议强调: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在完善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上下功夫,通过制度改革和严格执行制度,解决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使各方面优秀干部充分涌现。

中组部负责人表示,“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难点问题,虽然近些年作了很多探索,但一直没有有效解决,相关法规制度还是一块短板”。

该位负责人称,《规定》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文件稿形成后,先后提请中组部部务会、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进行了审议。“《规定》充分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成果,进一步完善了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证”。

“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规定》第二条就明确提出,“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中组部负责人表示,“从实践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主要是怎样把那些没有大过、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但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调整下来”。

同时强调,“出台《规定》,明确下的标准,规范下的方式,疏通下的渠道,有利于促进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用人导向”。

■ 焦点

哪些领导干部该“下”?

中组部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身边人”约束不力等5大情形将问责

中组部该位负责人强调:通过问责,对有关干部进行停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是推动干部能下的必要途径。因此,《规定》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础上,增加了需要问责的情形。

2009年起实施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7大情形领导干部会被问责,包括决策严重失误,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管理、监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等。

在此基础上,《规定》追加了5类会被问责的情形,明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将被问责;选拔干部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者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约束不力,也会被免责。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规定》追加的5类问责情形,都是针对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突出问题,“八项规定顶风违纪、干部选拔搞团团伙伙、纵容‘身边人’经商办企业,仅是各轮中央巡视,就多次提及”。

他举例说,前不久刚结束的26家央企专项巡视,武钢、东方电气就被指出“身边人”问题。

中国电子、中国核建、南方电网、宝钢等都被指出了“四风”问题。例如宝钢,“少数领导人员不收敛、不收手,公款打高尔夫球、抽高档雪茄,在高档酒店、会所高消费,超标准宴请”。

“违背公德”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

《规定》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十大情形,言明官员只要触犯了其中的一种情形,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就将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该十大具体情形包括“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裸官”等。

中组部该负责人表示,《规定》的重点和亮点,就是上述关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相关规定,“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这是干部下的重要渠道”。

竹立家也认为,近年来屡次发生的官员“艳照门”、“视频门”事件,特别是中纪委通报被调查官员的问题时屡次采用的“与他人通奸”表述,表明一些官员违背社会公德,“将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为官不为、庸懒散拖、裸官等列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具有现实意义”。

四方式向下调整“不适宜任现职”官员

如何认定哪些官员“不适宜担任现职”,触犯了上述10种情形?《规定》明确了认定程序,主要包括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程序等5个步骤。

同时明确向下调整的方式,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官员,分别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

中组部该位负责人强调,“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规定干部被组织调整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竹立家表示,“本着珍惜人才原则,应给予向下调整的官员再度复出的机会。但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官员的表现、工作业绩,有谁来评估评议?怎样才能科学、客观地评价一个官员的政绩?希望还有一些配套细则出台。”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摘要)

适用范围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下”的渠道

●到龄免职(退休)

●任期届满离任

●问责处理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健康原因调整

●违纪违法免职

干部问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

干部调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

调职程序

1 考察核实

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

2 提出建议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3 组织决定

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4 谈话

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5 履行任免

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6 申诉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原标题:干部为官不为能力差必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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