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正式进入全面实施期。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大病保险体系建设时间表。
《意见》指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同时,对高额费用界定,《意见》指出,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确保今年底前全面推开
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称,全面实施大病保险主要是要解决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使人民群众不因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意见》明确,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实际上,三年前,大病保险制度已开始探路。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先行试点,逐步推开。截至目前,31个省份均已开展试点相关工作,其中16个省份全面推开,覆盖约7亿人口。
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超50%
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介绍,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但是,从试点情况看,大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仍是核心问题。
《意见》指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大病界定以“费用为准”
此外,在对“大病”的界定上,原“新农合”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等22种,此次,国务院从高额医疗费用出发进行界定。而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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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病保险去年已试行
根据成都市发改委等5部门印发的《成都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去年1月1日起,成都开始试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期3年。
该《方案》规定,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保险期内累计超过规定的起付线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可按相关保险合同约定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超过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个人负担费用进行分段,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具体的报销比例和保险服务通过招标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记者采访获悉,试行一年多来,目前成都在大病保险方面的指标已超过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中设定的主要目标。
成都商报记者 韩利
原标题:大病保险实施划定时间表 2015年支付比例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