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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摔伤起诉酒店 法院:走太快自负7成责任

2015-08-12 21:05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玛丽娜

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12日讯  雨天湿滑,加上步履匆匆,到酒店会客的李丽(化名)刚走到门口处就摔倒在地。李丽与酒店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后诉至法院。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原告李丽诉称,原告的客户住在被告酒店,2014年9月23日晨,她到酒店会见该客户,因酒店旋转门处地板湿滑导致原告摔倒,造成原告右股骨颈骨折、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

被告酒店辩称,对原告在酒店门口摔倒致伤的事实无异议,但原告并非酒店的消费者,原告的客户才是酒店的消费者。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导致其摔伤的唯一原因。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送原告入院和治疗并垫付医疗费3678.50元,尽到了酒店的最大义务。

事发当日的监控视频显示,8时54分27秒,酒店的保洁人员用拖把对旋转门处周边的地板进行清洁,8时56分40秒至8时57分59秒,先后三人均从李丽摔倒处通过未滑倒。9时01分许,李丽疾走至酒店旋转门处时摔倒。至李丽摔倒时,未见酒店的保洁人员再次清洁旋转门处的地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酒店的通行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监控视频显示酒店保洁人员对旋转门周边地板进行清洁后至原告摔倒期间未再次进行清洁,故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原告作为酒店通行者,在下雨天应承担注意义务,原告不能证明其摔倒系酒店保洁人员清洁时造成地面湿滑所致,结合酒店保洁人员清洁地板后至原告摔倒期间有三人从旋转门进出酒店均未滑倒的事实,以及原告疾走的行走方式综合判断,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行走过快所致。

综上,法院酌定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原告承担70%、被告承担30%。经认定,本案中原告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合计为224133.89 元,根据双方责任比例的划分,扣除被告所垫付的医疗费,被告应赔偿原告64961.67元。

原标题:成都女子门前摔伤起诉酒店 法院:走太快自负7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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