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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该成立业委会还是管委会?难倒几个部门

2015-08-14 07:32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张黎   责任编辑: 马兰

清溪雅筑小区业主联名诉讼街道办事处不作为。青羊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因为法规条文上的一个“或”字,小区业主和房管部门、街道办引发了一场关于法的争论、甚至“法庭相见”。

成都青羊区培风路清溪雅筑小区属于保障房,业主说,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依法成立业委会。不过,业主代表向街道办提交申请材料后,引发连锁反应。

同样是物管条例第21条规定,街道办认为可以成立业委会或管委会,遂向房管部门请示。房管部门认为,目前暂不明确,何种情况下成立业委会、何种情况下成立管委会,因此向立法部门提请司法解释。

前后奔波一年后,7月14日,小区3位业主代表以街道办“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8月12日,华西都市报获悉,目前成都市房管局批复:可以成立业委会,但如何操作下一步商讨。

问题多上千业主要求成立业委会

清溪雅筑小区,2013年初交房,共14栋,约有3000多套房屋。除了5栋300多套为公租房外,其余的13栋为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小区目前的物业公司由成都市房管局委派。

业主代表魏先生说,自从入住以来,小区管理问题不少,如停车位不够还对外停车、垃圾不及时清理等。华西都市报在4月10日也曾做过报道,该小区一女子坠楼,120救护车因为受到通道堵塞、车辆乱停放的影响,无法正常驶入,导致救援迟缓,业主因此要状告物管。

12日,魏先生给记者出示了一份业主代表签名册,上面有上千户业主签字和红手印,足足有50多页,他们的诉求只有一个:成立小区业委会。

无结果业主起诉街办“不作为”

业主代表张先生说,小区曾向苏坡桥街道办提交了成立业委会的材料,但一直没有结果。

今年5月21日,张先生、魏先生等三位业主代表,再次向街道办提出成立业委会的申请,街道办转达成都市房管局、青羊区房管局的意见: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小区是否可以成立业委会仍存在争议。

张先生告诉记者:“街道办、房管局说已经向《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机构提交申请,规定中成立‘业委会’还是‘管委会’的条件和限制是什么,要求立法机构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但至今,没有收到行政部门的书面答复。”

在等待“司法解释”的几个月后,近日,魏先生等三位业主代表,以“街道办行政不作为”为由,向青羊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目前,青羊区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有争议街办“不敢乱作为”

12日,苏坡桥街道办相关负责人谢先生告诉华西都市报记者,“法律存在争议,我们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是好事。”

不过,谢先生并不认为“街道办不作为。”他说,从去年10月21日起,街道办接到业主的申请材料,第二天街办就召集业主召开协调会,由于对成立“业委会”还是“管委会”存在争议,协调会意见不一。

随即,街办向成都市房管局住房保障中心打报告,但房管部门认为也存在异议,表示将向立法部门提交申请。对于“行政不作为”被起诉,谢先生说街道办实际上很委屈,虽然说牵头单位,“但街办也不能乱作为吧!”

8月12日,华西都市报记者向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求证,对方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21条,持有完整产权的业主可以要求成立业委会,但是公租房是没有产权的,所以只能成立管委会。清溪雅筑小区有1栋为保障房,但是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说保障房占多少的比例就可以成立业委会,所以就请示省人大出具司法解释。

随后,华西都市报记者向青羊区房管局求证,相关负责人表示,8月10日,成都市房管局在请示报告中批复,“清溪雅筑小区可以成立业委会,但如何成立具体商讨。”

业主说:成立业主大会符合法规

魏先生说,整个小区3000多套房屋,除了5栋的300多套属于公租房外,其余13栋2000多套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业主拥有产权。这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属在业主的手里。按照“物权法”和“物管条例”业主可以申请成立业主大会,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果该小区全部为经济适用房,产权属于业主,那么成立业主大会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业主说,房管局因为有公租房的存在,便要求成立管委会是不合理的。

事实上,业委会和管委会性质和区别很大。通俗说,业委会由商品房拥有产权的业主选举产生,代表着业主的意愿行驶管理小区的权利,如更换物管公司等等。而管委会是由政府派驻人员担任管委会主任,业主选举代表参与管委会的管理。

“两种模式,业主的权利完全不一样。”业主代表张先生说。记者手记

一场关于“或”字的法律较量

记者查询资料发现,事实上,关于保障房小区成立业委会还是管委会,相关的法律依据为《物权法》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保障性住房物业可根据其房屋所有权权属成立业主大会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物业使用人、居民(村民)委员会成立管理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相关职责。而小区业主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分歧的焦点在于一个“或”字。

华西都市报记者 李秀江实习生张艳华摄影刘陈平(感谢大成网四川服务台提供帮助)

原标题:业主以“行政不作为”起诉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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