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岁的刘先生中午在公司与同事聚餐,饮酒后出现不适症状,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先生父母将七名同事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七人共同承担责任。近日,北京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父母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父母在一审中诉称,2012年11月27日公司聚餐期间,路某等人不顾刘先生身体状况,利用自身领导地位对刘先生施加压力,造成刘先生被迫饮酒;此后路某等人未对刘先生尽到照顾的义务,终致刘先生因饮酒过量诱发脑出血,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七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4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父母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刘先生饮酒后脑出血是路某等七人强迫压力之下劝酒或放任其过量饮酒所致,故法院认为七人的行为不具有过错,驳回了刘先生父母的诉讼请求。
随后,刘先生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老两口认为,酒精过量是导致儿子死亡的直接原因,路某等七人的行为与其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路某等七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行为与刘先生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54岁的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下,应当对自身饮酒导致的相应后果有所预见。路某等七人存在召集吃饭饮酒之行为,该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不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父母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原标题:与同事聚餐后脑出血死亡 家属以劝酒为由索赔遭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