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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蛊惑隆昌男子染毒瘾 容留他人吸毒获刑

2015-08-20 20:26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内江8月20日讯 人们常说,跟好人学好人,跟了“端公”学鬼神。原本勤劳肯干的装修工人卢某某,自从结识了一群“毒友”后,走上了一条不归路。因为吸毒,妻子一度想要和他离婚。而他最终也因为吸毒以及容留他人吸毒被警方抓获。近日,这位因“朋友”染上毒瘾的卢某某也被隆昌法院宣判获刑。

警方出警 出租屋内挡获三名吸毒人员

不久前,隆昌县人民法院将一起涉毒的刑事审判案搬到了金鹅镇康复西路大东街社区公开开庭。

1980年出生的被告人卢某某,隆昌人。案发前,他是一名装修工人。2015年3月19日,他因本案被隆昌警方刑事拘留,4月2日被监视居住。

那么事情具体情况怎样。据悉,2015年2月2日19时许,隆昌县公安局石燕桥派出所值班室突然接到一通报警电话,电话里的人称,在县城某小区的一个出租屋内,发生了一起纠纷。

然而,当民警接警赶到该出租屋内时,却发现这根本就不是报警电话中所称的纠纷案件现场——“屋内床头柜子上摆放有吸毒工具,包括卢某某在内共有三名吸毒人员。”见此,民警迅速反应,将几名吸毒人员带回了派出所进行讯问。

经查明,这间出租屋正是卢某某租住的。2015年2月1日晚,卢某某容留了其余两人在他居住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第二天晚上7点过,他再次容留他人在这里吸毒。就在此时,几人发生矛盾产生了纠纷,被周围居民发现后便向公安机关报了警,于是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归案。

结识“毒友” 走上了一条“邪路”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卢某某先后两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租住屋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

卢某某,原本是一个装修工人,有稳定的收入,那么他怎么会接触毒品,进而与吸毒人员为伍呢?卢某某回忆,他在搞装修时认识了一群朋友。2013年的一天,他跟他们打牌时打瞌睡。“他们就说吃了这个就不打瞌睡了。”卢某某称,之前他不知道是毒品。朋友告诉他,吃了就不打瞌睡了,也不会上瘾。于是,他就这样沾上了毒品。而事实是,吃了就有瘾。“其实,卢某某吸毒的开始,和很多吸毒人员的经历非常相似,几乎都是因为他人蛊惑,而自己对毒品的认识又不够清晰。”办案人员介绍。

毒害无穷 不想工作差点离婚

卢某某说,因为吸毒,差点让他离婚。“吸了毒就一天到黑不想干事,意志消沉,不去工作。”妻子看不下去,一气之下提出了离婚。

法庭上,鉴于卢某某自愿认罪,法庭审理采用了简易程序进行。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起诉书上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事实。

同时,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本案侦查过程中的勘验检查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以及对卢某某等人作出的吸毒成瘾认定书,已确定卢某某吸毒成瘾严重。

隆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先后两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居住的住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其犯罪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点评: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是犯罪

“通常我们觉得,贩毒、持毒、走私、运输毒品才是犯罪,然而以卢某某案件为例可以看出,容留他人吸毒,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也是法律严惩的一种犯罪行为。”隆昌县人民法院法官易林就此案件说到。

易林说,毒品一直是国家严厉打击的重点,随着毒品犯罪的逐年上升,吸毒现象的日益蔓延,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也危害了人民的身心健康,甚至诱发了许多的犯罪,“法院把这个案件的庭审安排在社区,其目的就是通过这个案件使更多的老百能够意识到什么是毒品犯罪,毒品的危害有多大。”

“本案的被告人卢某某的例子也告诫我们,吸毒会让你穷困潦倒,甚者让你妻离子散,吸毒只能是百害而无一利。所以请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易林说。

(丁芸芳 记者 龙艳)

原标题:被人蛊惑隆昌男子染毒瘾 容留他人吸毒被抓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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