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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打官司执行遗嘱 法院为何不认?

2015-09-01 09:41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为何不认?

成华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在公证遗嘱中指定自己的遗嘱执行人为李女士,李女士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以遗嘱执行人身份从李先生所在单位领取李先生死后的相关费用,该做法在我国尚缺乏法律依据。

成都一家单位的员工李先生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委托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二姐李女士作为自己的遗嘱执行人。弟弟去世后,李女士在处理弟弟的遗产时遇到了困难,于是起诉弟弟所在的单位。

成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公证遗嘱中指定自己的遗嘱执行人为李女士,李女士以自己名义向本院起诉,要求以遗嘱执行人身份,从李先生所在单位领取李先生死后的相关费用,该做法在我国尚缺乏法律依据。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华法院裁定驳回了李女士的起诉。

李先生生前是成都一家单位的员工。2014年6月9日,李先生到高新公证处公证,所立遗嘱记载,“我死后相关事宜如目的选择、医药费用报销、社保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等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清理等,全部委托给我二姐李女士负责处理。本人委托我二姐李女士为本遗嘱的执行人。”

2014年8月19日,李先生因病去世。2014年8月28日,青羊法院裁定终结李先生与周女士离婚诉讼。

李女士说,她虽然不是遗嘱继承人,但她是遗嘱执行人,有权代表李先生执行遗嘱,并以遗嘱执行人名义提起诉讼,领取在成都这家单位的抚恤金等相关费用近10万元。

这家单位称,之所以没有向李先生亲属支付这笔款项,是因为李先生的配偶和孩子无法在该事上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共同来领取。在这种情况,他们也不清楚如何支付这笔钱。

成华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规却没有对遗嘱执行人的产生、地位、职责及行为效力等作出规定。参考各国不同立法,我国学术界对于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有遗嘱人代理、继承人代理、信托受托人等不同学说,相应为避免遗嘱执行人的职权被各继承人架空,各国立法也设置有限制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条款,以保障遗嘱执行人行使相应权利。但法律毕竟是有国界的,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各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开始当然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从继承开始时起至继承分割时止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共同共有。

本案中,李先生在公证遗嘱中指定自己的遗嘱执行人为李女士,李女士以自己名义向本院起诉,要求以遗嘱执行人身份,从李先生所在单位领取李先生死后的相关费用,该做法在我国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认为李女士以遗嘱执行人的身份使用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不当,所涉遗产的诉讼权利提起人仍应当为死者李先生的继承人。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原标题:遗嘱执行人打官司执行遗嘱 法院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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