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9日,郫县三道堰镇发生了一起车祸。市民程先生驾驶轿车在该镇青杠树村2组小区专用通道左转时,与行人冯女士相撞。事故导致冯女士抢救无效死亡。冯女士的另外一个身份,为程先生母亲。
此前,程先生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对于交强险双方并无争议。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则予以拒赔。随后,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郫县法院做出判决,驳回程先生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赔偿请求。因对该判决不服,程先生现已提起上诉。
采访中,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就机动车撞了家庭成员第三者责任险是否赔偿,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有律师表示,这个问题有必要统一尺度。
开车撞死自家人 保险公司三者险不赔
儿子撞死母亲悲剧一幕发生后,去年11月22日,郫县交警大队认定,程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程先生母亲冯女士不承担责任。此前,程先生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对于交强险,双方并无太大争议。第三者责任险上,保险公司以冯女士系程先生家庭成员不包括在第三者范围为由拒赔。最终,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25374元。
日前,郫县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赔偿诉求则被驳回。对此,郫县法院表示,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第五条即已明确,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虽然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是格式条款,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被告就其免责情形向原告进行了特别说明,原告也予以了确认,故免责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对原告要求被根据三者险保险合同履行赔偿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昨日下午,程先生代理人,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驰表示,程先生现已提起上诉。
同案为何不同判?
法院判决依据不一
近年来,驾机动车撞死亲人事件时有发生。该类事件发生后,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往往拒赔。进入司法程序后,赔与不赔,各地法院却判决不一。
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判决不赔的,主要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中,已以明确条文的方式明确家庭成员免赔,如果保险公司已尽到必要告知、提醒义务,该条款有效。
判决赔偿的,则基于《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律师说法
撞亲人赔不赔三者险 司法有必要统一尺度
对于保险合同中专门设置的这一格式条款,有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主要为了规避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在撞死撞伤亲人这种案例中,保险人和受益人出现了身份的竞合。因此,现实生活中也就不能排除这种情况——为获取保险利益,以合谋或故意的方式铤而走险,驾车撞向亲人。”
对此,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骏表示,保险公司所称的这种道德风险缺乏事实基础,“现实生活中,谁会为骗保驾车撞向亲人?另外,如果保险公司有确凿证据证明保险人存在骗保嫌疑,驾驶员触犯的就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就应该以刑法予以调整。因此,保险公司没必要以保险道德为由对此做出区分。”
针对这一问题,冯骏表示,司法中有必要统一尺度以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成都商报记者 张柄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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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四川一家基层法院对一起丈夫驾车撞死妻子的案件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无效,责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5万元。
2007年,在一起司机驾货车碾死父亲案件中,四川另一基层法院同样判定第三者责任险中“驾驶员及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支付赔偿金7万余元。
原标题:儿子开车撞死母亲 法院判决支持不赔三者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