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追访
因为家境贫困将儿过继表姐
据了解,今年刚满9岁的施某某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农村,其生母和李征琴为表姐妹,“我亲舅舅家的孩子,我比她大两岁,我们俩从小就要好。”李征琴称,当表妹刚怀上宝宝时,就因为家里穷,还不想要这个孩子,“后来孩子生下来,表妹就提出让我带走,但因为孩子小,没有带。”
之后,张女士又多次提出让表姐接走孩子,“家里穷,老大是男孩儿,22岁了,正谈朋友等结婚,还有个女儿正上6年级,”张女士称,自己结婚时家里就拉了很多外债,非常穷,而表姐家条件好,又有文化,所以他们夫妇俩都想让表姐收养孩子。
李征琴同丈夫商量要收养孩子,起初,丈夫并不想同意,“因为我们考虑我们俩年龄都大了,”李征琴爱人称,但最终耐不住李征琴的软磨硬泡,他终于同意收养孩子。2012年9月1日,夫妻俩开车前往安徽省来安县表妹家,接来了孩子。
孩子处境堪忧生母无力抚养
事发后,因为李征琴成为犯罪嫌疑人,不能继续监护施某某,因而张女士和丈夫桂先生从安徽老家来到南京,带着施某某住在距学校步行约20分钟的一个出租房里。9月25日,记者在出租房看到,屋里放着一辆自行车,摆着一张茶几,茶几腿下面还垫着几块儿白色泡沫,旁边的一张小书桌腿儿也快掉了。靠着墙,有一张1.2米宽的床,张女士称,一家三口就挤着睡在一张床上,而自行车、茶几及书桌,都是其从垃圾站捡回来的。屋内墙角,摆着一塑料桶腌菜、一塑料袋青椒和一塑料袋豆角,青椒和豆角已经发霉。
据张女士讲述,在安徽老家,她和孩子的生父桂先生在搞苗圃生意,全家人有6亩地,种绿化树,但一元一棵也卖不动,收入几乎为零。村里搞新农村建设,让农民搬迁住新楼,家里凑了30多万元买楼,目前还欠着20多万元的债,“我们没钱改善生活,更无力抚养施某某”。
而作为施某某本人,也向记者表示希望能回到李征琴身边生活。
>>专家说法
收养前已有子女收养关系属无效
李征琴和丈夫各有子女,且用一张无子女证明收养了孩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北京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戚连峰认为,我国《收养法》中规定,收养人的前提条件就是无子女,但根据案情来看,李征琴夫妇显然不符合此项规定。另外,在夫妻双方均另有子女的情况下,李征琴仍然继续收养,其行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
根据民政部《收养子女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戚连峰律师认为,即使李征琴的无子女证明并非伪造,但其事实上不符合收养条件,法院在判决时也将认定其收养关系属于无效。根据《收养法》,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或将直接判决剥夺养母监护权
戚连峰分析,从案情来看,李征琴收养孩子多年,已成既定事实,虽然并无收养关系,但已经形成了一种监护权利和义务。此案中,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孩子,因此法院判决时将会直接剥夺其监护的权利。
其次,虽然9岁涉案儿童有意愿由李征琴继续收养教育,但根据民法相关规定,9岁的孩子是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对事物也没有一定的认知力,因此法院是不会考虑孩子个人的意愿。而其生父母希望李征琴继续抚养,将更不会实现,因为如果李征琴构成犯罪,将会被剥夺其对该儿童的抚养权。
至于将来由谁来继续抚养9岁儿童的问题,戚连峰律师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剥夺了李征琴的监护权后,由9岁儿童的法定近亲属案找顺序抚养监护。(记者张淑玲)
原标题:“南京虐童案”孩子处境堪忧 生母称无力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