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入住酒店时,经酒店工作人员指挥将车辆停放于酒店门口公共停车区域后被盗,该酒店是否承担责任?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江法院)审理一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认定酒店违反旅店服务合同附随的看护义务,须对车辆被盗承担50%的责任。
2014年3月,小明一行人在成都一家酒店入住,并在酒店工作人员的指挥下将自己的汽车停放在酒店指定的停车位置。
第二日退房后发现车辆被盗,于是向酒店索赔,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明遂将酒店诉至法院。
诉中酒店辩称,酒店没有专门停车位置,小明停车位置属于公共停车场所,小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小明入住某某酒店时,即与该酒店之间形成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小明又在酒店工作人员指挥下,将其所有的车辆停放在酒店门前的公共停车空地上,小明车辆的停放位置也处于酒店管控和看守范围,酒店因此负有基于双方旅店服务合同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应妥善履行对小明所有车辆的保护看管义务。
由于小明未将其驾驶的车辆停放于专门停车场内,就车辆停放也未向酒店索要相关凭证,对车辆的遗失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各承担车辆损失的50%。
(客户端见习记者 毛玉婷)
原标题:酒店工作人员安排停车 车辆被盗酒店担责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