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德阳10月27日讯 日前,德阳什邡张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据悉,这是今年什邡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也系判处被告人实刑第一例。
据了解,去年10月20日起,什邡市食品药品监督局通过快速检测初筛30余家腌卤店50余批腌卤制品,对快检成阳性的洛水镇张老三板鸭腌卤店生产经营的卤鸭胗抽样送德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果显示所含亚硝酸盐残留量为2489mg/kg,超过标准30mg/kg的80多倍。2014年12月19日,再次抽检张某某生产、销售的腌卤制品鸭胗的亚硝酸盐残留量为560mg/kg,仍大于30mg/kg标准。
经查明,张某某在经营“张老三板鸭”期间,将腌卤制品直接放入加有亚硝酸盐的水中浸泡,并将浸泡过的腌卤制品制成熟食品销售。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生产、销售的腌卤制品鸭胗残留的亚硝酸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什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所以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悉,这是今年什邡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也系判处被告人实刑第一例。之前,什邡当地个体户彭某也因在生产腌卤制品时直接用硝水进行浸泡,其中卤鸭胗的亚硝酸盐含量高达每公斤922豪克,超过国家标准30倍被判刑。法院以彭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原标题:德阳一板鸭腌卤店产品亚硝酸盐过量 老板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