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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规定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保存不少于4年

2015-11-16 09:36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马兰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新的《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且保存期不少于4年。

  记者了解到,2001年实施的《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为加强保护人民群众饮水卫生安全,对原《办法》进行修订。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解决保障我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防止传染病流行。新《办法》明确,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直接从事饮用水生产供应、卫生管理、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记者 李霞) 

原标题: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保存不少于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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