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出车祸被撞伤住院,无法到学校上学,请家教所产生的补课费能否获得赔偿呢?11月16日,记者从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学生刘某在一起交通事故受伤后,要求肇事车主赔偿复读损失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肇事车主及其挂靠的运输公司一次行赔偿刘某复读损失费1118元,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刘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交通费合计3940元。
初中生被撞伤住院 行走困难被迫休学
刘某是攀枝花市东区一所学校的初中学生,2013年11月21日,刘某乘坐的客车在五道河附近与洪某驾驶的一辆重型货车相撞,导致刘某受伤。经医院诊断,刘某腰3、4左侧横突骨折,骶尾部软组织损伤,头皮血肿。
同年12月,市交警三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驾驶员洪某承担全部责任。洪某驾驶的货车系陈某所有,且该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且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同月25日,刘某出院,但因行走困难被迫休学。
多次协商后赔偿无果 学生到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的家人多次与洪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遂到法院起诉货车驾驶员、车主、货车挂靠的企业及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复读损失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万余元。
庭审中,四被告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部分认可,但认为原告刘某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规定重新复学是不会收取费用的,故对该笔费用不予认可。
复读费虽不属赔偿范畴 但学生权益应特殊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复读损失费在赔偿范围内,但未成年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其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应予优先特殊保护。
刘某因该起交通事故受伤住院34天并遵医嘱休息一个月,导致刘某降级复读,因此判决货车车主陈某及其挂靠公司一次性赔偿刘某降级复读费用1118元。同时,判决某保险公司一次性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向赵某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交通费合计3940元。(欧阳梅 四川日报记者 罗本平)
原标题:攀枝花一初中学生被撞伤住院 获赔千元复读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