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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风筝线割喉 法院判放风筝者赔6994.9元

2015-11-24 16:21   来源: 四川在线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男子骑车被风筝线割伤要求赔偿,放风筝的人认为是意外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审理认为放风筝人存在明显过失。

事故:摩托车司机遭风筝线割喉

今年4月12日下午,高某在龙泉驿区龙华路华西能源车城东七路的绿化草坪上放风筝,陶某某驾驶购买的无号牌摩托车,以时速60公里/小时以上行驶在龙华路最里侧车道,当陶某某行驶至车城东七路路段时,脖子被高某所放风筝的线割伤并倒地。

陶某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成都航天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颈部开放性损伤,左手拇指裂伤,慢性乙型肝炎。事故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交警大队出警处理,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属意外事件”。

法院: 放风筝者承担70%责任

6月15日,陶某某出院后委托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后续治疗费予以鉴定,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陶某某因外伤致伤颈部,其后续治疗费约为10140元”。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陶某某被高某所放风筝的风筝线割伤颈部,与高某的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控制所放风筝有直接因果关系外,还与陶某某未按规定车道,超速行驶有直接关系,二者行为相结合,才造成陶某某严重受伤的后果。

最终,法院认定陶某某的合理损失为6994.9元,陶某某应对其受伤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高某承担70%的责任。

律师:放风筝者存在明显过失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况。意外事件有三个特征:第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结果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谈不上意外事件;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第三,引起损害结果产生的主要是不能预见的原因。

本案高某在放风筝过程中,由于其对风向把握不准,对风筝控制不及时,导致风筝线偏离正常放飞范围而将骑摩托车的陶某某脖子挂伤,其行为虽不具主观故意,但存在明显过失。(四川日报记者 庞莹)

原标题:成都一男子遭风筝线割喉 法院判放风筝者赔699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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