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搜索首页 新闻 视频 图片网 更多» 专题 评房网
新闻首页  »  新闻资讯  »  正文

市民购4万元家具有瑕疵 商家称是特价不退货

2015-11-26 16:34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新房装修,涉及千家万户。然而,现在的家装行业市场鱼龙混杂,不少商家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选用材料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等多方面问题,家装家具消费纠纷也层出不穷。11月26日,成都市消协发布四起典型家装家具纠纷案例,并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家具前一定要多方面考虑,索要凭证,与家装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也要反复研究合同内容,避免出现事后纠纷。

典型案例一:4万元家具有瑕疵 商家称是“特价商品”不退货

【案情简介】

消费者蒋先生在成都市成华区某家居商场3楼购买了一套价值40000元的特价家具。送货到家,发现床的颜色与订货时样品有差异,茶几表面也有被烫过的痕迹,其找到商家协商,商家以特价商品为由,拒绝处理。蒋先生向成华区消协投诉,要求商家作退货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成华区消协接到投诉后,会同双水碾消协分会工作人员到某家居商场与其工作人员一起找商家核实了解情况,查看消费者订货单据、三包卡和付款收据,督促商家人员到消费者家中比对颜色,查看产品质量,拍照取证,证实商家所送家具中的实木板床颜色与消费者所订颜色有差异,茶几表面也有烫痕。在成华区消协和双水碾消协分会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讲明价格打折的商品,质量不能打折,商家不能以特价商品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换货或者退货后,商家提出愿意为蒋先生换货,如退货就要收取消费者的拉货(运输)费,但消费者强烈反对并要求退货。经反复做工作,组织的双方调解中达成协议:商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还消费者货款4万元,拉货费(运输)费由商家承担。

【案例评析】

消费者蒋先生在成都市成华区某家具商场购买实木家具,尽管商家在消费者订货前告知了该套家具是特价商品,但并没有明示商品的质量存在瑕疵。根据价格法规定,商家以特价、打折等方式促销属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畴,消费者按样品订货并按约定时间支付了全部货款,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该案中某家具商场不能用优惠、特价、打折等曲解自主定价的法律规定,并以此为由对抗产品质量法、消法,也不能推卸双方退、换货、修理的约定。成华区消协和双水碾消协分会调解的结果适用法律准确,有效解决了这起消费纠纷。

典型案例二:装修质量不合格 装修公司拖工期拒赔偿

【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某在某装饰建材商处签署了总价13万元的《装修合同》,约定工期75天。由于在装修中出现了质量问题,拖延了工期100多天还没有完工。消费者王某要求商家尽快将装修完工,对拖延工期给予补偿2万,经反复协商无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费者王某将此情况投诉到消协,经消协调查了解,消费者王某反映情况属实,装修中存在质量问题仍未全部解决,拖延工期100多天,事实存在,双方所签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按时完工每天以千分之二赔偿消费者。经多次协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在春节前为消费者王某装修完工,并对拖延工期给予消费者补偿5000元。

【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装修纠纷。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装修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拖延了工期,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按时交工,未积极处置造成工程延期应按合同约定赔偿。

原标题:成都市民购4万元家具有瑕疵 商家称是特价不退货

上一页 1 2下一页

网友跟帖仅表达其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全搜索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请理性评论、文明发言,勿发布违法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我们将不予发表或删除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


本日 本周 本月
关注排行

今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