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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奇葩盗墓案:男子找不到工作砸墓穴偷骨灰盒

2015-12-06 17:26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内江12月6日讯 这是发生在内江某墓园内的一起奇葩盗窃案:2015年3月20日凌晨零时许,巡夜的守墓人发现,墓园内一处墓穴被砸开,穴内一尊骨灰盒不翼而飞。而在墓穴旁,留有两张纸条,一张写着:此墓已被挖,赎首付4.5万,另一张留下了可以联系的QQ号……盗案发生第4天后,犯罪嫌疑人在拿到赎金将骨灰盒归还公墓时,被警方成功抓获。日前,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人汪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骨灰盒被盗走 嫌犯留下QQ号要赎金4.5万元

3月20日凌晨0时30分左右,内江某墓园守墓人在巡夜时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园内一处大理石墓穴被砸开,穴内的一尊骨灰盒不翼而飞。墓前的石壁上贴着一张纸条,上面写着“此墓已被挖,赎首付4.5万……”而在旁边的石阶上,还贴着另一张写着QQ号码的纸条。

在现场,巡夜人还查看到,地上扔着一块砖,一尊香炉钵也被扔进了墓穴。巡夜人分析,嫌疑人是用香炉钵砸开墓穴后,盗走了骨灰盒。

“只求真心 勿假意” 几经周折嫌疑人将27000元拿到手

随即,墓园方向警方进行了报案。在警方全力侦查的同时,为了尽快破案取回被盗骨灰盒,警方和墓园方决定,由墓园方负责人古某通过QQ与嫌疑人联系。

古某称,案发当天,他添加了嫌疑人的QQ号为好友,并留言让对方“速发卡号”,但嫌疑人却并没有加他。直到次日下午,他们在公墓附近再次发现了嫌疑人粘贴的勒索信,具体内容为:“要银行卡号我没有,如果是真心想赎回骨灰盒,请你携带45100元到银行办个卡,然后绑定手机号开通无卡取款功能,之后只需告诉我你绑定的手机号、预约码、预约金额和银行卡密码即可。等我取到钱后,会告诉你放骨灰盒的地方。只求真心,勿假意。”

当日下午,古某按照嫌疑人的要求,以个人名义在银行新开了账号,并将45110元钱存到了卡上。3月23日下午,嫌疑人在QQ上添加了古某,并与他进行了对话。让古某没有想到的是,嫌疑人竟愿意将45100元的赎金降为30000元。随后,古某分7次发出了预约取现的额度,并将卡号、密码等信息发给了对方。

然而,由于对方没有及时取款,致使前6个预约号失效不能取现。嫌疑人最终只在当日取走了最后一次预约的2000元。

24日一早,嫌疑人再次与古某QQ联系,并再一次主动提出将赎金降到27000元,并发来了他的手机号,让古某绑定后将25000元存进这个账号。随后,古某按照对方的要求一一照办了。当日上午,嫌疑人通过手机银行将25000元转走。

取得信任 嫌疑人归还骨灰盒时被抓

古某称,嫌疑人将钱转走后,他便不停地用手机与对方短信对话,催要骨灰盒。

“他先说3月25日凌晨4时归还骨灰盒,后来又改了时间。”古某称,在和嫌疑人多次对话后,对方终于自称叫“汪某某”,并决定当晚就将骨灰盒归还。在与他的短信交流中,自称只有25岁的嫌疑人也开始称呼古某为“叔叔”。 而这个名字和年龄,事后经证实,嫌疑人竟然说的都是真的。

3月24日晚,古某突然收到嫌疑人发来的信息:“古叔叔,你有车吗?有车的话马上开车过来取……”短信内容详细地说出了嫌疑人放骨灰盒的具体位置。

随后,墓园方和警方一起,赶到了嫌疑人所说的地点。嫌疑人在归还骨灰盒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嫌犯供述 因找不到工作走上了歪路

日前,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查明,被告人汪某某,男,25岁,简阳市人。案发后,他向被害方退赔了赃款24939元。

法庭上,被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汪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悔罪称,自己知道错了,希望墓园方及“古叔叔”能够原谅他。

汪某某供述称,他家里特别困难,年至六旬的母亲每月只有90元的“低保”和几十元的“农保”,此外就是在外打工的女朋友有时打一些钱回来。每每想到这些,他就想挣钱养活她们。可初中都没有念完的他,加之口齿不清,又有听力缺陷,找工作很困难。

汪某某还称,去年4月,他独自来到内江,但始终都没有找到工作。为了不让母亲担心,他就骗母亲和女朋友,说自己已经找到了工作,还说要给她们拿钱回去。而实际上,没钱住旅馆的他,只能住在城郊的一处桥洞下。

因为没钱,汪某某萌生了盗窃骨灰盒的想法。汪某某称,偷骨灰盒敲诈他人,是他上网时看到的。为此,今年1月后,他多次来内江踩点,并最终盯上了这家墓园内较为豪华的墓穴。

今年3月18日下午,汪某某从简阳来到内江。19日晚11时许,他窜至墓园。在火车路过墓园附近时的巨大声响掩护下,他趁机用砖头和香火炉将墓穴砸开,盗走骨灰盒,并留下了表明敲诈意图的纸条。

法院判决:因敲诈勒索罪获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退还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为此,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杨蕴晗 记者 龙艳)

原标题:内江奇葩盗墓案 男子因找不到工作砸墓穴偷骨灰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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