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华西都市报客户端记者从崇州法院了解到,2015年5月份,四川崇州三江镇的黄女士在自家经营的卤制品店里,出售添加了亚硝酸盐的卤鸡脚,导致3名食客中毒。崇州法院于11月份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黄女士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黄女士在2年的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据办案法官介绍,黄女士今年将近70岁,在崇州三江镇上经营了一家卤制品店,平时生意一天能卖几百元,“最多的时候卖到过1000元,但是扣除本钱下来,也赚不到多少。”
为了让卤出来的鸡脚有卖相,吸引更多市民前来购买,黄女士走上一条“捷径”:往卤水里添加亚硝酸盐,这样出来的食品颜色会更好看,也更受欢迎。
黄女士说,平时她都会严格控制剂量,每次大概放2克至3克,所以一直没有露馅,但在事发当天,她称自己高血压发了,在添加亚硝酸盐额时候,手不小心抖了一下,才使得这一次的量加多了。
感觉没什么大问题的黄女士,就用这锅卤水卤制鸡脚。但终究纸没能包住火,添加亚硝酸盐的事情还是暴露了。
当天11时许,市民舒女士在店里购买了12块钱的卤鸡脚,用作午饭时的菜。但令她没想到的是,在吃完卤鸡脚大概半小时后,舒女士就出现了嘴唇发紫,以及头晕,伴随呕吐感的症状。据舒女士回忆,当天她和父亲一起吃的,父亲吃得少,但她吃了大概七个。
随后,舒女士赶到当地医院。经检查,医生断定舒女士是亚硝酸盐中毒。而除了舒女士外,当天还有2位食客也在这家店里购买食用卤鸡脚后,出现了同舒女士一样的急性亚硝酸盐中毒的情况。
之后,崇州食药监局介入调查,对黄女士的铺子里的卤鸡脚进行抽检,并在店铺内发现一包拆封的亚硝酸盐,后将她店铺内的腌卤制品全部查封。经检验,黄女士生产和销售的卤鸡脚中亚硝酸盐含量为4048mg / kg(标准规定为30mg / kg),严重超标。
黄女士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坦言,她每年在成都荷花池的香料市场买一次亚硝酸盐,一次买2斤。事发后,黄女士一家已赔偿了3位受害食客的医疗费等损失。
11月,崇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对黄女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3人中毒的行为,遂作出以上判决。
原标题:吃个“香喷喷”的卤鸡脚 3名食客遭毒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