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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一男子追偷狗贼被弓弩射死 凶手获刑

2015-12-10 17:40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眉山12月10讯  去年年底,仁寿人代广在追逐两名偷狗贼时,被偷狗者持装有麻醉针的弓弩射中腹部身亡,代广被当地政府评为义勇为先进个人。今日上午10时,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黄小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加明(化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偷狗引发的惨案

2014年12月25日18时22分,仁寿县公安局满井派出所接到村民报案,称其朋友代广在满井镇战斗村8组发现两名偷狗的男子并上前追赶,被这两名男子打伤,后代广被送往仁寿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迅速锁定了案发时36岁的黄小锋和17岁的朱加明。经查,两人以师徒相称,自2013年起,常期在仁寿县内盗狗。2014年12月28日中午,警方成功将两人抓获归案。在两人的出租屋内,警方搜出弓弩5把、麻醉针800多支,以及弹簧等配件工具若干。经检验,麻醉针内的液体成分含有氯化琥珀胆碱。

经依理审理查明,朱加明与黄小锋认识后,即通过黄小锋学会用弩发射麻醉针偷狗。2014年12月25日,经黄小锋提议,朱加明带上黄小锋网购的弩、麻醉针,由黄小锋骑朱加明的摩托车搭载朱家宏一同偷狗。二人先在仁寿县满井镇杜家村4组,用事先准备好的弩发射麻醉针将一只狗打死后盗走。随后,二人又前往仁寿县满井镇战斗村8组,在代广家外用弩发射麻醉针打狗时,被代广发现并追赶。

在逃跑过程中,黄小锋对朱加明说:“跑不动了,弄他!”朱加明随即用弩发射麻醉针击中代广腹部。随后,二人逃离现场,而代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代广在排除机械性损伤及自身病理因素和常规毒物中毒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琥珀胆碱中毒窒息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综合考虑 两人量刑不同

经查明,被告人朱加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黄小锋200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9年刑满释放。庭审现场,黄小锋的辩护人提出,黄小锋说“弄他”并不是要用弩射击的意思,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法院认为,两人事前对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有过共谋,当日两人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代广发现并持刀追赶时,除朱加明手持一把安装了麻醉针的弩外并无其他工具,为摆脱追赶黄小锋指使朱加明“弄他”,朱加明随即发射麻醉针并未超过两人的共同意思联络,其实质就是使用暴力摆脱追赶抗拒抓捕,两人均应对该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代广上有父母及岳母、岳父,下有两个孩子,案发时小的孩子仅3个月大。经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朱加明的父母自愿代为赔偿代广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代广亲属的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加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悔罪,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加明、黄小峰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小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加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查获的供被告人犯罪所用工具予以没收。

原标题:四川仁寿一男子追偷狗贼被弓弩射死 凶手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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