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制图谢瑶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并首次明确了“隐名持股人”将被追究刑责。《解释》共17条,自今日起正式实施。
重点1
“隐名持股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
《解释》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这些犯罪的犯罪主体。
解读
公职人员幕后持股
最高法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
有效对抗地方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表示,刑法条款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没有明确规定犯罪主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并非法定代表人但是对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人,有的地方法院进行了处理,而有的地方法院没有进行追责。
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相关领域的企业人员虽然不是“明面上的”企业负责人,但暗中占股或实际控制企业,在事故发生后,调查和追究责任时,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往往会有阻碍调查、追责的情况,因此在此次司法解释中,首先明确了追究这些责任人员的责任。
重点2
明确“起刑点”死一或伤三可入罪
《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此外,上述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
解读
此前尚无明确标准
沈亮介绍,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
这些罪名包括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洪道德称,第二档法定刑也就是高于入罪门槛的刑罚,“事故后果十责任大小”的方式,即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也就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点3
打击“保护伞”重判贪污受贿渎职
《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解读
重大安全事故背后常常隐藏职务犯罪
沈亮称,实践表明,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背后,均隐藏着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或者失职、渎职行为。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称,自2013年至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安全责任事故所涉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278件、1917人,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5637.6万元。涉案职能部门主要集中在安全生产监管、煤炭行政主管、建筑、交通、公安、国土、党政等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
2013年至今,最高检派员直接参加国务院调查组介入11起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立案侦查事故背后所涉职务犯罪案件136件136人。例如,在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案、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案等生产安全事故中,一批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被依法立案侦查。
□出台背景
“天津港爆炸”被点名
发布会上,沈亮介绍《解释》的出台背景时谈到,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沈亮称,2012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5707件,作出生效判决人数7599人。沈亮称,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及行业领域广泛,行为方式复杂多样,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经共同研究,认为有必要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制定司法解释。
原标题:“两高”出台关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司法解释死一人或伤三人为入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