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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劫杀案21年后再审 案件无实物证据

2015-12-17 09:41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马兰

当年案发现场的老房子已经拆掉一部分,但事发的老屋仍被死者家属保留。供图/ 代理律师

当年案发现场的老房子已经拆掉一部分,但事发的老屋仍被死者家属保留。供图/ 代理律师

昨天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莆田许金龙等4人抢劫杀人案作出再审决定。

昨天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莆田许金龙等4人抢劫杀人案作出再审决定。

这起发生于1994年1月的刑事案件,因完全依靠口供,没有任何实物证据,当事人均称遭刑讯逼供、卷宗中关键证人指纹与其本人指纹不符等问题疑点重重,多次被媒体报道披露。

三人曾翻供 称遭刑讯逼供

1994年1月13日晚,福建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前范村66岁的郑金瑞在老房子里被人杀害。次日下午家人发现时,死者躺在床上,双手被捆,嘴被面粉袋堵住。案发现场共有5道房门被撬、挖开,多处被翻动过。

此后,当地警方认定联星村的蔡金森、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4名青年为犯罪嫌疑人。其中,时年21岁的蔡金森当时以补锅为生,平时走村串户,案发前曾到过前范村。其他三人案发当晚和蔡金森在一起玩耍。

1995年6月5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死刑,判处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书显示,蔡金森等曾供述:作案后,除了现金,他们还抢劫6个金戒指,用菜刀将每个戒指剁成两块,4人各得三块。其中部分金块在赌场上输给了邻村人陈国太。

多年来,许金龙始终没有承认参与抢劫。其代理律师介绍,卷宗中看不到许金龙的口供。而蔡金森、张美来、许玉森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即翻供,称口供是在到案后在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下,按照办案人员的提示作出的虚假供述。

一审判决后,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三人上诉,蔡金森未上诉。

1999年4月4日,福建省高院改判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维持对蔡金森的一审判决。理由是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尚不属死刑立即执行之犯罪分子。

多年来,案件被告人及家属坚持申诉。2014年2月24日,福建省检察院曾向福建省高院作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判认定蔡金森、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共同抢劫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再审。

案件关键证人否认曾作证

由于疑点颇多,多年来,这起案件备受媒体及社会的关注。

张美来代理律师毛立新介绍,该案完全依靠口供,没有实物证据指向四名被告人作案,且四人口供彼此不一致,和现场勘查的客观证据也不一致。

此外,当天是腊月初二,蔡金森、许金龙等人均有不在场的证据,没有作案时间。蔡金森曾称,他当晚在叔叔家喝酒,然后又去同村的许瑞春家里玩。当晚回家后,他把新电视机按钮弄坏了,还被父亲骂。但其父亲的证言事后看并未被法院采纳。

蔡金森出狱后才从许瑞春等人处得知,警方当时并未找他们问话。

蔡金森代理律师王殿学提到,有证据显示,作为案件关键证人的陈国太当年所作的收购赃物金戒指的证言不属实,并非其本人所作。福建省检察院在再审检察建议卷中做了大量调查,并委托福建省公安厅对当时笔录指纹做了鉴定。

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陈国太证言进行鉴定,结论是15个被鉴定指纹中,有13个非陈国太本人指纹,另外两个指纹无法鉴定。

在回答福建省检察院询问时,陈国太否认1994年9月2日在侦查机关作证,当日询问笔录不是其签字和按指印的。而这份笔录中提到,陈国太等人在西许葫芦山上玩牌,他赢了两个人的6块金器,后来又把这6块金器输给了别人。陈国太证言曾被作为指向4人有罪的最重要证据。

在福建省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证据中,还有多名曾与被告人关同一看守所的证人指向警方刑讯逼供:郑金美等人看到张美来、许玉森等人被提审后伤痕,有一次张美来是被抬回看守所的。

在会见张美来时,毛立新律师看到他的手臂、腿部有很深的坑,张美来说是当时被逼供留下的伤。他反复跟律师重复一句话:我无罪。

据媒体此前报道,案发现场的老房子已经拆掉一部分,盖起来五层高楼,但当年案发现场几间老屋,死者儿子郑乌光兄弟一直存留着。

原标题:莆田抢劫杀人案21年后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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