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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5 这些法律法规改变了我们的生活

2015-12-21 07:17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梁巍   责任编辑: 马兰

编者按

再过几天,我们就将告别2015,迎来2016。在新的年轮开始前,让我们赶紧回味一下匆匆那年。法治,是2015回避不了的关键词。《新广告法》专门收拾“任性”的弹窗广告,《新食品安全法》处罚力度“史上最严”,《新行政诉讼法》为民“撑腰”……在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2015,我们犹记得这些画面:易女士与武侯食药监局局长李春绪对簿公堂、成都某商场撤下了童星天天的巨幅海报、香油厂老板江海波被查出仿冒“小磨香油”时连称自己“不懂新法”。

不过,无论你知或不知,新法就在那里,已经亮剑,而我们的生活也已悄然发生着改变。

1 专治“任性”

新广告法实施 商家不再“销量第一”

今年1月1日至11月26日,成都市工商局共监测广告2185939条次,发现涉嫌严重违法广告53036条次,严重违法率2.43%。而9月以来,监测的379492条次广告中,严重违法的广告393条次,严重违法率0.1%,较去年同期下降5.79个百分点。

这一变化,与新《广告法》的实施不无关系。9月1日,新《广告法》正式实施,相较于20年前的旧版广告法,新广告法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弹窗广告、童星代言等被禁止,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加大,打广告再也不能“任性”了。

改变1:弹窗广告不再“任性”弹

市民陈女士爱上网浏览新闻,过去,网页上不时会“跳”出一个小页面,这些爱刷存在感的弹窗广告还很“任性”,“总会不小心点进去,有的甚至关不掉。”不过,近段时间来,不止陈女士一人有这样的感受:“抢镜”的弹窗广告好像默默消失了。

这样的变化,出现在今年9月前后。新《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否则广告主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变2:广告代言告别萌娃时代

自从参加了某亲子真人秀节目,Kimi、森蝶、天天等星二代瞬间火了起来,小小年纪就成为广告界的宠儿,电视里、大街上,到处都可以看见他们的身影。不过,新《广告法》的实施,却让一度接广告接到手软的萌娃们“失业”了。

成都东二环某大型商场曾挂有一幅一培训机构的巨型海报,海报上的代言人正是天天。不过,在今年8月,这幅巨幅海报已被撤下,一位普通小孩作为“普通表演者”的身份,替代了曾是“广告代言人”的天天。

“郁闷”的不只是天天,某旅游网站上,Kimi的照片也被撤掉,只剩下林志颖一人;某电话手表广告中,森蝶的形象变成了卡通人物;某洗手液广告中再也找不到王诗龄的身影……

改变3:商家们变得“谦虚”了

“销量第一”、“全国领先品牌”、“绝无仅有”……曾几何时,这些表述成为广告语中的“标配”。商家们并没有继承中华民族谦虚的传统,反而以“王婆”为榜样,动不动就要自夸。

然而,自从新广告法实施后,商家们变“谦虚”了。新法列出了广告中禁用的绝对化用语的范围,并明确,若使用,将从20万元起罚。广告主们不得不“抠脑壳”,对原本的文案进行修改、撤换。

不过,一些新修改的广告文案脑洞大开得令人哭笑不得:“质量好到违反广告法”、“单品销量比亚军高”、“销售额是第二名的4倍以上”。

2 为民“撑腰”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 告官不见官成历史

今年五一后上班的第一天,成都武侯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案件,原告方是一位普通市民易女士,而被告方出庭的,则是武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春绪。这也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武侯法院审理的第一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

去年9月,易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名为“巴旦木(杏仁)”的食品,上网查询后才得知,自己买的是扁桃仁而非杏仁,可商品标签中,配料却只写着“杏仁”。因认为自己被标签误导,易女士向武侯区食药监局投诉了该超市。因为不满意处罚结果,易女士一纸诉状将武侯区食药监局告上了法庭。

武侯区食药监局局长李春绪作为被告出庭,这也是他首次以这样的身份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可以拉近与原告(消费者)的距离,有利于政府执法部门对老百姓的诉求引起高度重视,从而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李春绪说。

原标题:2015年,这些都被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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