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将继续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与上次初审相比,修改后的草案取消了网络募捐的地域限制,加大了对慈善组织税收优惠力度。草案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慈善法(草案)》在10月30日至11月4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进行初次审议。会后一个多月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工委、内务司法委等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专家学者、慈善组织及社会各方意见,反复研究,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慈善法(草案)》最明显的变化是取消了网络、电视、广播等募捐的地域限制,加大了对慈善组织和企业大额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尤其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慈善帮扶力度。草案也明确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接受大额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网络募捐不再限制地域范围
《慈善法(草案)》初审时对网络、电视等募捐设置限制地域,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社会组织也认为,网络、电视、广播募捐难以限制也没必要限制其地域范围。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对此条款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慈善法(草案)》对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的不作地域限制。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要标明其登记机关。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及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开展募捐的,应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
草案加大对慈善活动税收优惠力度
草案对慈善活动享有的税收优惠也作了原则规定。税收优惠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措施,但目前对慈善活动税收优惠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草案加大了对慈善活动税收优惠力度,增加“国家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条款。针对当前各方反应较为突出的企业大额捐赠享受税收优惠不够的问题,草案增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款。
慈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定此法,为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但是,制定慈善法也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凝聚共识。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记者 张艳玲)
原标题:慈善法草案二审:网络募捐将不再受地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