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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巧家幼儿园投毒案保姆服刑13年无罪释放(2)

2015-12-22 07:33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 肖凌霄   责任编辑: 马兰

2002年9月,当年不满18岁的钱仁风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

□采访

为何无期改判无罪?

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决中称,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原判认定钱仁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到底是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为何最终被判无罪?结合云南省检察院的观点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的情况,记者进行了大致梳理。

3名幼童是否为毒鼠强中毒存疑

原审判决认定3名幼童死于毒鼠强中毒的证据包括:巧家县公安局出具的巧公法尸检字(2002)第5号《巧家新华镇通城巷侯某尸体检验报告》(以下简称侯某《法医尸检鉴定书》)、对侯某进行抢救的巧家县人民医院医生证言、何某某和谭某在巧家县中医院的病历,以及三个孩子的亲属及幼儿园园长、工作人员的证言。

毒物鉴定存在明显疏漏

云南省检察院指出,巧家县公安局出具侯某《法医尸检鉴定书》,证明侯某死亡原因为中毒死亡,但这份尸检报告结论时间为2002年2月22日,是在对侯某体内样本进行刑事毒物鉴定(3月8日)之前作出,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医检验规范要求。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尚未进行毒物检验,就做出了中毒死亡的尸检报告。

此外,对于巧家县公安局于2002年3月8日出具的(2002)毒检字第20号《刑事毒物检验鉴定书》,云南省高院认定,该鉴定书在鉴定程序和内容上都存在明显的瑕疵和疏漏,而且现已无法补正,因此不能作为认定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

具体来讲,首先,该份鉴定仅有鉴定结论,而鉴定单位巧家县公安局、复核单位昭通市公安局不能提供做出该鉴定报告的内部工作文书,缺乏相应的技术检测材料予以支持。另外,公安机关认定钱仁风使用注射器向一袋袋的豆奶粉投毒,但鉴定书中没有明确鉴定出有毒物质是在豆奶粉袋子上,还是在豆奶粉内,也未对豆奶粉袋子上是否有针眼等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固定。

投放毒鼠强非唯一结论

云南省高院指出,根据云南省检察院技术处出具的《关于毒鼠强中毒临床表现的说明》毒鼠强中毒的主要症状是抽搐、痉挛、四肢僵硬、头疼、头晕、恶心、呕吐、口吐白沫、口唇发麻、小便失禁、意识丧失等。

云南省高院指出,根据侯某《法医尸检鉴定书》、对侯某进行抢救的巧家县人民医院医生证言、何某某和谭某在巧家县中医院的病历,以及三个孩子的亲属及幼儿园园长、工作人员的证言,3名幼儿当时的症状与毒鼠强中毒的临床症状不完全相符。虽然侯某死亡属于客观事实,但是现有证据不能得出案件性质为投放毒鼠强刑事案件的唯一结论。

公安现场勘查及物证提取存疑

原审判决的认定钱仁风是投毒者的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白色塑料瓶、一次性注射器、猪油、面条、大米、豆奶粉等食品的《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物品笔录》,以及钱仁风对其投毒所用的鼠药瓶、一次性注射器及其切开鼠药瓶所用的菜刀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

公安相关笔录存在违规

对于巧家县公安局于2002年2月22日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云南省高院指出,根据笔录记载,现场提取了30多件物品,但却没有扣押清单,也没有见证人签名,移交时也没有交接手续。因此该笔录的制作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于巧家县公安局于2002年3月10日制作的钱仁风《辨认笔录》,云南省高院指出,经鉴定笔录上的签字不是钱仁风本人所签,笔录上没有标注是代签,也没有说明代签的原因。因此,笔录的制作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

重要物证不具备排他性

对于巧家县公安局于2002年2月26日制作的《提取物品笔录》,云南省高院指出,笔录记载巧家县公安局干警在“星蕊宝宝园”南侧排水沟内提取了白色塑料瓶一个,内有0.5ML液体。但液体是什么颜色没有记载,提取时没有见证人,提取后瓶子没有做指纹鉴定。而且由于现场未封闭,周围有住户使用排水沟,所以无法排除此瓶子是他人遗留的可能。

最终,以上笔录均被云南省高院所否定,云南省高院认为,均不能作为认定钱仁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

钱仁风侦查阶段有罪供述存疑

钱仁风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她在“星蕊宝宝园”做工期间,因园主朱某对其不好,便将从家中带来的灭鼠药投到宝宝园的多种食物上,并把投放过毒物的食品给孩子食用,以报复朱某。

公安代签有罪供述笔录

经过审查,云南省高院认定,钱仁风的有罪供述在毒物的来源、投毒的时间、投毒的范围和方法上都存在很多矛盾,供述前后不一,并有翻供,进入看守所即作无罪抗辩。而且,钱仁风在2002年2月25日、2月26日、2月27日所做的3份有罪供述笔录中的签字,均不是钱仁风本人所签。

对未成年人长时间审讯

此外,根据云南省检察院出具的证据,巧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钱仁风于2002年2月25日被巧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侦查机关在对钱仁风的提讯中,存在监视居住期间将钱仁风留置于刑侦队办公室进行讯问,钱仁风的有罪供述、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代签,以及长时间持续对未成年人钱仁风进行讯问的情况,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监视居住、笔录制作要求、刑事讯问的相关规定。

云南省高院认为,钱仁风的有罪供述存在矛盾和疑点,且没有合法、有效的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这些矛盾和疑点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与排除,其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对话·钱仁风

昨晚10时30分,钱仁风回到了巧家县,由于天色太晚无法再走山路回家,钱家人决定留宿巧家县一晚,第二天再回家。随后钱仁风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透露,喊冤入狱这么多年,她一直没有放弃自己,她不仅坚持申诉,同时还获得了减刑,因为她在监狱中学会了调节自己的心情,以平常心面对任何变故。

“我是冤枉的,不能放弃”

京华时报:听到无罪宣判后,你在法庭内的情绪一直很平静,是提前知道结果了吗?

钱仁风:实际上激动的时候已经过去了,在16日接到法院宣判通知的时候是我最激动的时候,那天晚上我几乎失眠了,就睡了2个小时。那天开始我就一直在揣摩自己的判决结果,到今天,我几乎没怎么吃饭,只是每餐喝点粥。

京华时报:这么多年一直申诉,是什么支撑着你没有放弃?

钱仁风:在服刑的时候很多人劝我认命,既然进来了就好好改造,可是我没有做的事情,不应该我来担责。后来通过在监狱里学习看新闻,看到那么多无罪的都被放出来了,我就坚信我也一定能被放出来,我就相信活着就是希望,就是这个信念一直支撑我走到现在,没有放弃。所以大概在2007年的时候,我给家里人打电话要求申诉。此后我每天睡觉前都会在心里默念几句“我是冤枉的,不能放弃”。

京华时报:你在监狱里觉得最难熬的是什么时候?

钱仁风:在监狱里想父母、想家人时最难受,我进监狱的时候我母亲还在世,而到我出来的时候我的母亲已经去世了,我连她最后一面也没有见着。在监狱的时候,父母亲年龄大了没来看我,都是在电话里面安慰我,说相信我是无罪的,这时候最难受。

学会了调节自己的情绪

京华时报:你在监狱里天天想着申诉的事?

钱仁风:对,我天天想着伸冤这件事,经常做梦都梦见自己的案子,但是刚开始没有启动申诉程序前,我曾梦到过给办案的检察官下跪,求他帮我伸冤。因为当时太无助了。在狱中,我就主要看法律和心理方面的书籍,还有一些成功学的书,这么多年来,我还学会了调节自己的情绪。

京华时报:怎么调节?钱仁风:坚强面对一切。有时候想想自己的案件,想想遭到的刑讯逼供,觉得冤枉,我也哭,但是不能在狱友们面前哭诉,所以只是在晚上蒙着被子哭,不让她们发现。我希望展示给她们一个坚强的自己,要不然很容易受到欺负。

京华时报:你说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

钱仁风:当年他们逼着我认罪,因为当年我才17岁,什么也不懂。我就是一个从大山里出来的,我什么社会经历都没有,很无助也很害怕,至今那种无助感仍然存在。

京华时报:你还记得当时的情形吗?

钱仁风:我不认罪,他们就让我跪在地上,跪了七八个小时。他们还脱下黑皮鞋打我的脸,皮鞋的跟有点高。我坚持不承认,警方又将我的双手反铐。当时的心情就是感觉很黑暗很绝望,没希望。

一回家就去给母亲上坟

京华时报:你今天无罪释放了,自由后有什么感受?

钱仁风:就是想感恩,感谢我的家人,我的哥哥这些年打工的钱,每次探监的时候都拿给我申诉。

还有就是杨律师,我家里穷请不起律师,是杨律师他们无偿给了我们这么多帮助,让我能够出来。

京华时报:明天就回家了,你第一件事情想做什么?

钱仁风:我想去我母亲的坟上看看,家里人给我说了母亲埋在哪里,我经常想象我母亲的坟所在的地方。

京华时报:当年案发的时候你只有17岁,如今你已经30岁了,出来后有什么打算?

钱仁风:还不确定,现在我心情有点复杂,但是我想我会好好生活,我很幸运。之后,我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原标题:云南巧家幼儿园投毒案保姆服刑13年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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