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
为何无期改判无罪?
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决中称,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原判认定钱仁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到底是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为何最终被判无罪?结合云南省检察院的观点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的情况,记者进行了大致梳理。
3名幼童是否为毒鼠强中毒存疑
原审判决认定3名幼童死于毒鼠强中毒的证据包括:巧家县公安局出具的巧公法尸检字(2002)第5号《巧家新华镇通城巷侯某尸体检验报告》(以下简称侯某《法医尸检鉴定书》)、对侯某进行抢救的巧家县人民医院医生证言、何某某和谭某在巧家县中医院的病历,以及三个孩子的亲属及幼儿园园长、工作人员的证言。
毒物鉴定存在明显疏漏
云南省检察院指出,巧家县公安局出具侯某《法医尸检鉴定书》,证明侯某死亡原因为中毒死亡,但这份尸检报告结论时间为2002年2月22日,是在对侯某体内样本进行刑事毒物鉴定(3月8日)之前作出,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医检验规范要求。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尚未进行毒物检验,就做出了中毒死亡的尸检报告。
此外,对于巧家县公安局于2002年3月8日出具的(2002)毒检字第20号《刑事毒物检验鉴定书》,云南省高院认定,该鉴定书在鉴定程序和内容上都存在明显的瑕疵和疏漏,而且现已无法补正,因此不能作为认定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
具体来讲,首先,该份鉴定仅有鉴定结论,而鉴定单位巧家县公安局、复核单位昭通市公安局不能提供做出该鉴定报告的内部工作文书,缺乏相应的技术检测材料予以支持。另外,公安机关认定钱仁风使用注射器向一袋袋的豆奶粉投毒,但鉴定书中没有明确鉴定出有毒物质是在豆奶粉袋子上,还是在豆奶粉内,也未对豆奶粉袋子上是否有针眼等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固定。
投放毒鼠强非唯一结论
云南省高院指出,根据云南省检察院技术处出具的《关于毒鼠强中毒临床表现的说明》毒鼠强中毒的主要症状是抽搐、痉挛、四肢僵硬、头疼、头晕、恶心、呕吐、口吐白沫、口唇发麻、小便失禁、意识丧失等。
云南省高院指出,根据侯某《法医尸检鉴定书》、对侯某进行抢救的巧家县人民医院医生证言、何某某和谭某在巧家县中医院的病历,以及三个孩子的亲属及幼儿园园长、工作人员的证言,3名幼儿当时的症状与毒鼠强中毒的临床症状不完全相符。虽然侯某死亡属于客观事实,但是现有证据不能得出案件性质为投放毒鼠强刑事案件的唯一结论。
公安现场勘查及物证提取存疑
原审判决的认定钱仁风是投毒者的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白色塑料瓶、一次性注射器、猪油、面条、大米、豆奶粉等食品的《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物品笔录》,以及钱仁风对其投毒所用的鼠药瓶、一次性注射器及其切开鼠药瓶所用的菜刀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
公安相关笔录存在违规
对于巧家县公安局于2002年2月22日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云南省高院指出,根据笔录记载,现场提取了30多件物品,但却没有扣押清单,也没有见证人签名,移交时也没有交接手续。因此该笔录的制作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于巧家县公安局于2002年3月10日制作的钱仁风《辨认笔录》,云南省高院指出,经鉴定笔录上的签字不是钱仁风本人所签,笔录上没有标注是代签,也没有说明代签的原因。因此,笔录的制作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
重要物证不具备排他性
对于巧家县公安局于2002年2月26日制作的《提取物品笔录》,云南省高院指出,笔录记载巧家县公安局干警在“星蕊宝宝园”南侧排水沟内提取了白色塑料瓶一个,内有0.5ML液体。但液体是什么颜色没有记载,提取时没有见证人,提取后瓶子没有做指纹鉴定。而且由于现场未封闭,周围有住户使用排水沟,所以无法排除此瓶子是他人遗留的可能。
最终,以上笔录均被云南省高院所否定,云南省高院认为,均不能作为认定钱仁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
钱仁风侦查阶段有罪供述存疑
钱仁风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她在“星蕊宝宝园”做工期间,因园主朱某对其不好,便将从家中带来的灭鼠药投到宝宝园的多种食物上,并把投放过毒物的食品给孩子食用,以报复朱某。
公安代签有罪供述笔录
经过审查,云南省高院认定,钱仁风的有罪供述在毒物的来源、投毒的时间、投毒的范围和方法上都存在很多矛盾,供述前后不一,并有翻供,进入看守所即作无罪抗辩。而且,钱仁风在2002年2月25日、2月26日、2月27日所做的3份有罪供述笔录中的签字,均不是钱仁风本人所签。
对未成年人长时间审讯
此外,根据云南省检察院出具的证据,巧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钱仁风于2002年2月25日被巧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侦查机关在对钱仁风的提讯中,存在监视居住期间将钱仁风留置于刑侦队办公室进行讯问,钱仁风的有罪供述、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代签,以及长时间持续对未成年人钱仁风进行讯问的情况,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监视居住、笔录制作要求、刑事讯问的相关规定。
云南省高院认为,钱仁风的有罪供述存在矛盾和疑点,且没有合法、有效的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这些矛盾和疑点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与排除,其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对话·钱仁风
昨晚10时30分,钱仁风回到了巧家县,由于天色太晚无法再走山路回家,钱家人决定留宿巧家县一晚,第二天再回家。随后钱仁风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透露,喊冤入狱这么多年,她一直没有放弃自己,她不仅坚持申诉,同时还获得了减刑,因为她在监狱中学会了调节自己的心情,以平常心面对任何变故。
“我是冤枉的,不能放弃”
京华时报:听到无罪宣判后,你在法庭内的情绪一直很平静,是提前知道结果了吗?
钱仁风:实际上激动的时候已经过去了,在16日接到法院宣判通知的时候是我最激动的时候,那天晚上我几乎失眠了,就睡了2个小时。那天开始我就一直在揣摩自己的判决结果,到今天,我几乎没怎么吃饭,只是每餐喝点粥。
京华时报:这么多年一直申诉,是什么支撑着你没有放弃?
钱仁风:在服刑的时候很多人劝我认命,既然进来了就好好改造,可是我没有做的事情,不应该我来担责。后来通过在监狱里学习看新闻,看到那么多无罪的都被放出来了,我就坚信我也一定能被放出来,我就相信活着就是希望,就是这个信念一直支撑我走到现在,没有放弃。所以大概在2007年的时候,我给家里人打电话要求申诉。此后我每天睡觉前都会在心里默念几句“我是冤枉的,不能放弃”。
京华时报:你在监狱里觉得最难熬的是什么时候?
钱仁风:在监狱里想父母、想家人时最难受,我进监狱的时候我母亲还在世,而到我出来的时候我的母亲已经去世了,我连她最后一面也没有见着。在监狱的时候,父母亲年龄大了没来看我,都是在电话里面安慰我,说相信我是无罪的,这时候最难受。
学会了调节自己的情绪
京华时报:你在监狱里天天想着申诉的事?
钱仁风:对,我天天想着伸冤这件事,经常做梦都梦见自己的案子,但是刚开始没有启动申诉程序前,我曾梦到过给办案的检察官下跪,求他帮我伸冤。因为当时太无助了。在狱中,我就主要看法律和心理方面的书籍,还有一些成功学的书,这么多年来,我还学会了调节自己的情绪。
京华时报:怎么调节?钱仁风:坚强面对一切。有时候想想自己的案件,想想遭到的刑讯逼供,觉得冤枉,我也哭,但是不能在狱友们面前哭诉,所以只是在晚上蒙着被子哭,不让她们发现。我希望展示给她们一个坚强的自己,要不然很容易受到欺负。
京华时报:你说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
钱仁风:当年他们逼着我认罪,因为当年我才17岁,什么也不懂。我就是一个从大山里出来的,我什么社会经历都没有,很无助也很害怕,至今那种无助感仍然存在。
京华时报:你还记得当时的情形吗?
钱仁风:我不认罪,他们就让我跪在地上,跪了七八个小时。他们还脱下黑皮鞋打我的脸,皮鞋的跟有点高。我坚持不承认,警方又将我的双手反铐。当时的心情就是感觉很黑暗很绝望,没希望。
一回家就去给母亲上坟
京华时报:你今天无罪释放了,自由后有什么感受?
钱仁风:就是想感恩,感谢我的家人,我的哥哥这些年打工的钱,每次探监的时候都拿给我申诉。
还有就是杨律师,我家里穷请不起律师,是杨律师他们无偿给了我们这么多帮助,让我能够出来。
京华时报:明天就回家了,你第一件事情想做什么?
钱仁风:我想去我母亲的坟上看看,家里人给我说了母亲埋在哪里,我经常想象我母亲的坟所在的地方。
京华时报:当年案发的时候你只有17岁,如今你已经30岁了,出来后有什么打算?
钱仁风:还不确定,现在我心情有点复杂,但是我想我会好好生活,我很幸运。之后,我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原标题:云南巧家幼儿园投毒案保姆服刑13年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