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23日讯 交通事故险些发生但被及时化解,这本是一件幸事,但当事一方随后却控制不住火气,向另一方大打出手……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路怒症”引发的伤害案件进行审理,4名打人者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8月29日22时许,赵某驾驶轿车搭乘钱某、孙某、李某途经成都市青白江区某交叉路口时,与周某骑电瓶车迎面相遇,周某遂紧急刹车,以致其车上桶内的鱼打倒在路上。双方发生争执,孙某认为周某出言辱骂,下车后便冲上前殴打周某,赵某、钱某、李某见状后也冲上前殴打周某,赵某还实施言语威胁。殴打造成周某胸部挫裂伤。经鉴定,周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5年9月2日,钱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赵某、孙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四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外,赵、钱、孙、李四人已对周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周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赵、钱、孙、李四人为发泄情绪,共同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人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四人对周某也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四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青白江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成都:“路怒症”引发群殴致人受伤 4名打人者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