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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2016-01-17 08:12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2016年1月15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按照规定格式书面对本市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

第三条 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之一。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反映人民群众意见,汇集人民群众智慧,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民意来源和重要参考。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和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方式。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采纳和落实代表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与依法履职有机结合,使人民群众的愿望有序进入决策和工作当中。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对办理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和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六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通过“成都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网上办理系统”按照规定格式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交。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联名提出的,联名代表应当共同负责。领衔代表应当采取介绍情况、集体讨论等适当方式,确保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认真阅读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原文,了解其中反映的情况和要求,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七条 代表应当加强调查研究,通过视察、专题调研、代表小组活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形式,深入基层,了解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以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一事一议、指向具体明确,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并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

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研讨、产品推介的;

(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

对属于上述情况的,大会秘书处工作机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主动与代表沟通说明情况,根据不同情况作退件或代表来信处理。

第九条 代表要求撤回本人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提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代表一致要求可以撤回。

建议、批评和意见一经撤回,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由大会秘书处通过“成都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网上办理系统”集中交办;个别未交办的,自大会闭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办;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成都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网上办理系统”进行交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应当根据其内容和承办单位职责分工,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交承办单位研究办理。对内容复杂、涉及面广、交办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交办机关召开相关单位协调会议,研究会商确定承办单位。

需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认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机关并书面说明情况,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对承办单位退回后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重新研究,确定承办单位并及时交办。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涉及全市重要工作、人民群众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原则,进行研究协商,提出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确定后督办。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承办单位重点研究处理。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各自职权范围,确定对口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应当纳入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促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市人民政府领导应当领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研究和处理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代表关注度高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效推动办理工作。

原标题: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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