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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湖湖区周边生态用地将纳入生态红线范围予以保护

2016-02-01 07:45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禁止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将污水排入兴隆湖;在兴隆湖区域建设广场、公园、道路隔离带或者绿地的,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透的措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兴隆湖区域内取用地下水……”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在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在2016年2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征求意见稿提出,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道路、绿地、水的控制指标。兴隆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已批准的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兴隆湖区域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兴隆湖生态保护控制要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专项规划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对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专项规划进行修改的,由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组织论证。超过半数以上的听证代表不同意修改的,应当终止规划修改。兴隆湖区域的土地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分区进行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将兴隆湖湖区周边的生态用地纳入生态红线范围予以保护,并在保护区域设置界桩、示意牌等标示,接受公众监督。禁止将生态用地用于农业生产、绿化和水体、应急避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之外的其他用途。兴隆湖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定期监测水体。东风渠至兴隆湖的应急补水通道应当在规划中明确其工程形式和保护方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兴隆湖排放工业废渣、污水、游泳、洗澡、垂钓等。在兴隆湖区域建设广场、公园、道路隔离带或者绿地的,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透的措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兴隆湖区域内取用地下水。 (记者 李霞)

原标题:兴隆湖湖区周边生态用地将纳入生态红线范围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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