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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回眸

2016-03-03 14:41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新华社北京3月3日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修改多部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让每一处修改都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人民意愿;对“管法的法”--立法法作出重要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亮点频出,成为以“良法”引领“善治”的生动实践。

一年修改25部法律,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人口计生法的决定。2016年1月1日,修改后的法律正式施行,我国从此告别“独生子女”时代。此时,距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全面二孩”政策,仅仅过去2个月。

法治与改革,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每一项改革,均由人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而生,继而上升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方针政策,最终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方式落实到具体措施。在这一过程中,“立法”是关键一环。

“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这意味着凡是改革举措涉及法律立改废的,要及时启动立法程序。立法条件暂不成熟而实践又迫切需求的,可以由有关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的方式先行先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

2014年底,中央部署了在全国33个县(市、区)试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这是立法与改革无缝对接的一个缩影。”国务院法制办农村司司长左力说。

数据显示,2015年全面深化改革关键之年,中央深改组确定的101个重点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各方面共出台改革成果415条。与之相对应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这一年中修改了25部法律,审议通过涉及各类改革的决定共13个。

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公益诉讼制度改革、教育改革……每一项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事先都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表决,对所涉及的现行法律作出修改完善。

截至目前,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通过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66件,还有11件法律草案正在审议中。这些法律绝大多数是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其中很多都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改革举措明确提出的立法任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梁鹰坦言:“改革就是要打破、调整现行体制机制,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下,我们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任务自然就越来越重。”

“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迫切需要把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坚持‘破’与‘立’的辩证统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彭森表示,在改革进程中,必须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分类做好相关法律的立改废工作,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精准“出击”,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以保障人民福祉

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在于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河南省安阳市,曾经是中国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之一。“吃饭捂着碗,出门捂着脸”,向天空倾吐着黑烟的大烟囱,货车呼啸而过扬起的漫天灰尘,曾是当地居民习以为常的景象。

如今,安阳市民已经开始感到了希望。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起实施,8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剑指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环保部依法对全国33个城市开展综合督查,安阳市被环保部约谈并挂牌督办,31名责任人受到处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整改落实。

民众有所呼,法律有所应。回顾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几乎每一部重要法律的修改都切中群众最关切、最现实的要害问题--

4月,“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审议通过。对违法企业可以处以最高30倍的罚款,首次明确规定了行政拘留处罚,明确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机制。法律之剑越铸越利,保卫着群众的舌尖安全。

10月,刑法修正案(九)审议通过。考试作弊、网络谣言、医闹、收买儿童等百姓深恶痛绝的行为正式入刑,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被取消,重特大贪污犯罪可受到“终身监禁”。

12月,历经十余年酝酿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家庭暴力不再是不可外扬的“家丑”,家暴受害者从此可以堂堂正正地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

国泰才能民安,个人的安全需要法律保护,国家的安全同样依仗法律支撑。面对恐怖主义这一人类公敌,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反恐怖主义被纳入国家战略;新国家安全法7月起施行,法律明确了国家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领导体制等概念。

一个让民众有安全感的社会,必然是法律法规健全、人人守法尚法的社会。2015年,立法工作不断向民生细微处覆盖,不断向改革深水区挺进,为“中国号”巨轮的行稳致远不断保驾护航。

完善立法制度,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打造“治国重器”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管法的法”作出重要修改,成为我国迈向“良法善治”的重要里程碑。

据统计,修改后的立法法实施近一年来,全国已有209个设区的市被批准行使地方立法权。不少地方已经开始公布立法计划,着手制订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赋予地方立法权,可以让他们在本地特色上下工夫,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说。

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要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打开门”无疑是最好的方式。

2015年8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们发现,前两次审议稿中引起各方高度关注的地方政府对机动车实施限行的授权条款,在三审稿中被删除。

专家认为,相关法律在修订过程中,无论是社会各界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充分发表了不同意见。充分吸收意见,对相关条款作出调整,正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生动诠释。

统计显示,2015年共有18部法律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先后向社会公布,超过10万社会公众通过不同方式发表意见,征集到的意见超过22万条。其中,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两次上网,共收到16万多条反馈意见;食品安全法草案征集公众意见1.2万条,召开专题会议30余场,先后作出55处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去年还在湖北襄阳市、江西景德镇市和甘肃定西临洮县人大常委会以及上海长宁区虹桥街道设立了四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一方面直接听取最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一方面观察法律制度在基层的实施状况。”梁鹰说,“通过这些措施,架设起一个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和最基层干部群众的联系桥梁。”

新华社记者罗沙、白阳

原标题:“良法”引领“善治”的生动实践——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回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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