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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网购手机遭钓鱼网站 内江消委协调退货款

2016-03-14 17:06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内江3月14日讯  马上就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内江工商局发布2015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内江一位女性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部手机,没想到竟然遭遇了“钓鱼网站”,内江市消委会介入后,最终由快递公司将货款退还给消费者,货物寄还给发货方,由此维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据悉,内江消费者邱女士于2015年6月23日到内江市消委会投诉称:她于2015年6月18日通过某手机品牌专卖的网站购买了两部手机(货到付款),价格1489元,收到手机后,邱女士发现该手机与正版手机外观、商标标识不一致,她怀疑是遇到钓鱼网站购买到了假货,要求退货。

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对此事开展了调查。在分别与快递公司和该手机售后服务部联系后发现:1、经销商提供的发票存在问题,消费者是2015年6月18日购买的手机,但商家开具的发票时间是2015年3月,与消费者购买手机的时间不一致;2、根据快递公司提供的发货方手机联系电话,无法打通对方的电话;3、消委会与该品牌手机全国售后联系,确认该发票不是由该公司开具的;4、经内江市工商局网监科核实,消费者购买手机的网址不是销售手机的网页,而是另外的网站,与消费者之前购买手机的网站信息不符。

通过以上证据,消委会初步判断消费者是通过非正规网站购买的手机,消委会随后及时将调查的情况与快递公司进行沟通,经多次协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最终由该快递公司把预收的货款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把手机寄回发货方。

内江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此案是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引发的消费纠纷,且消费者购买手机的网站经核实属于钓鱼网站,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本案中,因无法联系商家退货,所以只能由快递公司协助消费者退货。

 (记者 龙艳)

原标题:消费者网购手机遭钓鱼网站 内江消委协调退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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