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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起 市政新建改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

2016-03-18 21:24   来源: 四川在线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在线消息 3月17日,省政府发布《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我省首个专门针对城镇地下管线管理的文件,对城镇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管理,都做出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

针对“马路拉链”

主管部门将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针对因地下管线无序施工,导致城镇中出现“马路拉链”的问题,《办法》从3个方面提出了解决之道:

就规划而言,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纳入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将规划统一,从源头避免‘各自为政’。”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就时限而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市政道路交付后5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抢险、救灾等必须立即开挖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就行政许可而言,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针对施工挖断管线

施工前应先取得或探明地下管线资料

野蛮施工挖断管线、管道年久失修……常常导致城镇地下管道出现问题,影响居民正常用水、用气等。

为此,《办法》提出在领取规划许可证前,应到相关部门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无相关资料时,应委托相关测绘单位探明地下管线情况,“防止贸然开挖,破坏地下管线。”同时,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环境保护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为减小地下管线施工队居民出行影响,《办法》提出地下管线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设置绕行标识或修建临时通道,并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针对地下综合管廊

应以购买或者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

地下综合管廊,是建设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给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能有效减少城市道路因管线建设维修而开挖的问题,同时有效减少紧急抢修的时间和成本。

为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地下管线工程应为其预留规划通道。同时在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已在管廊中预留相关管线位置的,不得再进行综合管廊以外的管线建设。“简单来说,有综合管廊的地方,所有管线就应该入廊。”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

地下管廊耗资不菲,如何收回投资?《办法》明确提出,拟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各类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以购买或者租赁的方式取得其使用权。(四川日报记者 熊筱伟)

原标题:5月份起 市政新建改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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