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一: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2015年1月16日,王凌云(男,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人)驾驶川AF0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寿高路由复兴方向往寿安方向行驶。07时40分许,王凌云驾车行驶至蒲江县西来镇寿高路15Km+400m路段处,与同向行驶由周某某驾驶搭载徐某某的人力三轮车相碰,相碰后,人力三轮车又与同向行驶由袁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碰。造成车辆受损,袁某某受伤,周某某、徐某某经医生确认当场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王凌云驾驶肇事汽车逃离现场。2015年1月16日23时许,王凌云被民警挡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王凌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6月24日,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王凌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对王凌云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08月31日,张哮宇(男,26岁,四川省成都市人)醉酒后(经鉴定,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99.0±9.4mg/100ml)驾驶川AR97**小型越野客车沿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由龙华路往航天北路方向行驶,02时55分,行至车城东七路1号门前路段时,与在车行道内的何某某相撞,致何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张哮宇驾车逃离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张哮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01月08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哮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对张哮宇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三:饮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08月27日,黄霜霜(女,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人)饮酒后驾驶川A60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在武侯区从九眼桥方向沿一环路南一段往磨子桥方向行驶。6时40分许,黄霜霜驾车行驶至一环路南一段“九眼桥加气站”门前路段,与从汽车前进方向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赵某某当场死亡(经120医务人员当场确定)。事发后黄霜霜驾驶车辆逃逸。当日9时黄霜霜到交警一分局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黄霜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3月19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黄霜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对黄霜霜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