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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不清洁 最高将罚款10000元

2016-04-13 07:00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史建婷

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正式发布,将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未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卫生管理档案的;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供水设施的;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缺失或者未正常运转的;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不清洁、出现有碍水质卫生的浮游生物、植物、污染物的;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的;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饮用水污染事件扩大的;隐瞒、缓报、谎报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暂停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的;拒绝、阻挠、干涉卫生监督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 侯初初

原标题: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不清洁 最高将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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