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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1998年杀人案今日重审 嫌犯喊冤申诉18年(2)

2016-04-19 07:56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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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院采纳检方再审建议

申诉无果后,刘吉强及其亲属并没有停止喊冤。2014年8月,媒体报道了刘吉强案,引起社会关注。一个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的两名干部在吉林监狱会见了刘吉强。吉林省检察院对此立案复查。

经过近一年的复查,吉林省检察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复查结论。复查认为,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符合《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所列情形,该院决定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向吉林省高院提再审检察建议。

吉林省检察院建议认为: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吉林省高院在复查此案后,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再审决定。决定书称:“本院院长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应予采纳。”

根据上述再审决定,吉林省高院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但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今天(4月19日)上午9点,吉林省高院派出的合议庭法官,将在吉林市中院开庭再审刘吉强故意杀人案。

重审

公诉方或将支持被告无罪

2015年12月,《北京青年报》曾报道刘吉强案。前辩护人、吉林省检察院退休检察官杨玉波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曾指出,刘吉强案没有直接的人证、物证,定罪依据主要是他的有罪供述,但他的口供也矛盾重重。

比如,现场勘查笔录载明,案发地点在郭父办公室,而刘供述作案地点是在郭某房间;刘吉强曾供述和郭乘一辆红色夏利车到郭家,但警方称该车无法查找;刘吉强曾供述作案时掐过郭颈部,但法医鉴定并未记载郭某颈部有掐痕。

刘吉强在刑事复查申请书中表示,警方多次取验他的血、DNA、指纹、衣物等,还让刘脱衣检验有无撕打伤,但相关检验结果并未纳入卷宗,亦未在法庭出示。刘吉强认为,警方隐匿了能证明他无罪的证据。

关于作案时间问题,本案原辩护人还曾多次模拟推演,最终得出刘吉强没有作案时间的结论:“从18点10分到刘吉强在家打电话的18点21分,只有11分钟。刘家和郭家相距两公里多,如果刘吉强杀人后,用盆接水冲洗现场,擦被害人脸上及床、墙、门、沙发等处的血迹,然后翻动办公桌抽屉,闭灯,下楼,走300至500米到主干道,打出租车回自己家,再上楼开门,拿起电话,最快也要20分钟,不可能11分钟完成上述一系列动作。”

刘吉强申诉的另一理由是他没有犯罪动机。判决书认定:刘吉强因郭某与其他男友在一起而生妒,口角后在厮打过程中将郭某杀死。但刘吉强称他们并非男女朋友关系,而卷宗中的传呼信息亦显示,郭某的男友于某也在当天传了郭某两次。本案发回重审时,法院曾要求警方就此补充侦查,但警方并没有查到于某下落,即敷衍作答。

关于刘吉强是否曾被刑讯逼供,北青报记者采访过原吉林市第一看守所的一名管教。该管教证实,刘吉强入所时全身遍布点状烧烫伤,包括腋下、下体隐私处等要害部位。该管教称,他能辨别出这是电击伤,“(刑讯逼供)不是有嫌疑,就是有。”

刘吉强的姐姐刘丽霞介绍,家里为弟弟聘请了两名律师。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物证、人证、作案时间、作案动机、警方是否刑讯逼供等细节,都将成为今天庭上的焦点。而今天的法庭上,或许会重演陈满案再审时的一幕:吉林省检察院派出的公诉方,将支持改判原审被告人无罪。

记者 李显峰

原标题:吉林1998年杀人案今日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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