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4月26日讯 去年的一天清晨,彭州男子杜某收到了一条来自银行的的短信,提示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办理的银行卡有多次转账和现金支出。其卡内余额由近7万元减少为17.88元。但其自己并没有任何的消费行为。
杜某认为,银行负有按照自己指示进行资金业务活动并保证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但却并未尽到保证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应赔偿损失。近日,经过彭州法院审理,判决银行赔偿原告69721.50元及相应利息。
起诉:银行卡遭异地盗刷
2011年,彭州男子杜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2015年6月23日,杜某完成了一笔支出5000元的交易后,随身携带该卡且未再进行任何业务活动,卡内余额为69739.38元。
2015年6月26日凌晨7点左右,杜某收到银行短信提示,发现卡内余额从凌晨4点左右通过转支和现支的方式被多次取出。杜某随即向彭州市公安机关报案并到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打印明细单,明细单显示交易地点在福建省光泽县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卡上余额17.88元。
杜某认为银行未尽到保证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便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承担赔偿损失。
焦点:银行是否存在过失
杜某认为,自已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就与其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行负有按照自己指示进行资金业务活动并保证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但并未尽到保证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构成违约。
银行方面则认为,银行卡在福建发生支出情况,可能系原告把卡带到福建进行了业务活动,或其授权他人的行为,或其将卡信息告知他人复制卡,或系原告的不当行为导致卡信息被泄露而复制卡等。
银行表示,银行卡的密码只有原告知道且由原告保存,被告并不知道原告银行卡的密码,也没有保存该卡及其密码的义务,并非被告的原因导致卡信息被泄露而被复制,已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银行被判担责赔偿损失
近日,该案经彭州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杜某将钱存入被告处,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被告负有保障原告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原告享有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的债权。
涉案银行卡于2015年6月26日凌晨4点许在福建省光泽县发生交易后,身处四川省彭州市的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7时许持卡向公安机关报案,从地域上和时间上看,原告持该卡或授权他人持该卡进行业务活动均不符合常理,且被告不能提出证据证明系原告持该卡或授权他人持该卡进行业务活动,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求,判令银行担责承担杜某的损失。(记者 杜玉全)
原标题:男子银行卡被盗刷近7万 法院判银行赔偿储户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