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华西都市报
4月29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四川省财政厅正式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保险缴费比例从20%降低为19%。目前,各地征收系统正在做出调整,确保5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费率收缴用人单位缴费。
近日,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各地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从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约2000亿元,可支付月数已超出9个月,结合四川省情,按照国家政策特作出此次调整。“虽然养老保险费率虽仅下降了1个百分点,但这将在今年随后的8个月中为企业减负20多亿元。
据介绍,阶段性降低费率短期内不会影响我省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也不会影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养老保险金发放的高低依据于三个方面的因素:缴费年限的长短、缴存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所以对于养老保险费率的调整不会影响到养老金的发放。”省人社厅该负责人介绍。同时,对于以个体身份参保的个人也将不受影响。
另外,失业保险费率的降低目前具体幅度和比例还在测算中。
此外,《通知》还明确,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下同)超过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其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不得高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累计结存超过18个月左右的平均支付水平的,要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调费率等措施压减过多结存,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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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四川正式下发通知:5月1日起 下调养老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