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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案被告人父亲自首行贿 或为逼案件重审

2016-05-12 10:13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史建婷

5月8日,闫爱民在向公安部举报的材料上签字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大学生闫啸天掏鸟获刑一案,在今年4月26日被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诉后,又有新进展。5月10日下午,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及另一被判刑青年王亚军父亲王不井,主动到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自首,称他们曾在该案中向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行贿。对此,新乡市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他们正在对此事依法调查处理中。

案件进展 “掏鸟案”被告人父亲称多次行贿

昨天下午,闫爱民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他确实已经去过新乡检察院自首了,“主要是坦白自己在儿子的案件中曾经向辉县公检法办案人员及领导多次行贿。”

闫爱民说,自从他的申诉被法院驳回之后就一直在想这个问题,最后跟王不井商量之后决定去向检察院自首,10号下午,他们去了检察院,控申大厅的人接待了他们,他们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些材料,主要包括当时送钱时候的录音和一些书面材料,“是我曾经行贿的证据。”

闫爱民说,新乡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收下了他们的材料,并给他们做了笔录,让他们在上面签字,他们也签了,“检察院的人告诉我们让我们保持通讯畅通,他们会进行调查处理,大概一个星期左右时间会给我们回复。”

对于自己什么时间向何人行贿,行贿的原因和金额等问题,闫爱民说,自从2014年他儿子闫啸天因掏鸟被抓直至被判刑后,他和王不井曾经多次向辉县市公检法部门办案人员或领导送钱、购物卡,数额从数万到几百,这些钱是他跟王不井两家一起凑起来的,“总次数大概有9次,这里面有的是他们主动找我要的,有的是我自己送的,最大的一笔是3万块钱,给了检察院的一个公诉人,还从辉县的华隆购物广场买了一些购物卡,当时我用自己的名片夹着送给了森林公安的人,但没多久他们就给我退回来了。”

这些行贿款中有的被退回,另有多笔“贿款”至今未退还,“送出去大概4万多块钱,退回来大概一万多吧。”

昨天下午,北青报记者致电辉县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还不到上班时间三点后再打,但此后北青报记者多次拨打电话却已经无法接通。北青报记者随后致电新乡市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其工作人员表示,新乡检察院根据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正依法对此事进行调查。

案情回顾

大学生掏鸟贩卖获刑十年

闫啸天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学生,判决书显示,2014年7月,他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和朋友王亚军在该村一树林内猎捕了12只燕隼。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之后,他通过网络发布将其余燕隼卖掉。之后,他俩在该树林内又猎捕了4只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随后,两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鉴定,辉县市森林公安局送检的5只涉案鸟类鉴定意见分别为燕隼2只、隼形目隼科的动物2只,凤头鹰1只;2014年7月31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送检的在贠某家扣押涉案鸟类1只,鉴定意见为燕隼1只;上述鸟类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罚金1万元。王凯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后河南新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闫啸天的父亲对判决表示不服,希望法院能启动再审程序,向新乡市中院递交了申请,后被新乡中院驳回。

专家说法

自首行为或为逼案件重审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通祥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申诉的时候,如果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对该案件进行审判。具体到这个案子中,当事人选择去自首,表明自己曾经行贿过当地公检法机关的人,可能是为了能通过自己的自首让当地启动案件的重审工作。

谢通祥表示,根据法律的规定,行贿受贿都构成犯罪,如果当地查证属实,达到犯罪数额,行贿者和受贿者都是应该判刑的,“但如果当地认为他构成自首,那么可以从轻处罚。”

官方回应

将涉嫌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昨晚通报闫爱民自首一事。通报称,2016年5月10日下午,辉县市居民闫爱民(闫啸天之父)、王不井(王亚军之父)等人来到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自首并举报称,在闫啸天、王亚军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办理中,曾向辉县市公检法部门的某些办案人员行贿。

当天17时至19时30分,本院控申举报中心两名检察干警受理了闫爱民、王亚军的自首、举报,制作笔录并接受相关材料。目前,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已依照相关规定,将举报材料受理、分流,对涉嫌犯罪的线索依法初查,将涉嫌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对话

闫爱民:如能换回案子重审我觉得值了

北青报:什么时候去的检察院?

闫爱民:10日下午,我跟王亚军他爸王不井一起去的新乡市检察院,在控申科向他们说在办理我儿子那个案子过程中,我曾经行贿过办案人员。

北青报:他们受理了吗?

闫爱民:我提交了一些材料,有一些事我亲笔写的,他们收了我的材料,做了笔录,我在上面签字。他们告诉我让我保持通讯畅通,能随叫随到,说大概一个星期会给我回复。

北青报:材料主要包括哪些?

闫爱民:主要是录音。就是当时我给那些人钱的时候我自己录的,里面有给他们钱时候的对话,还有一些情况说明、控告信。

北青报:您说的行贿具体是什么内容?

闫爱民:就是办我儿子那个案子的时候,我给他们送过钱,他们也主动找我要过,其中包括现金、购物卡。

北青报:行贿的金额大概是多少?

闫爱民:具体数额我记得不是太清楚,大概有四万多,当时他们找我要5万,说是要打点一下,但我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就跟王亚军他爸凑了大概3万左右。还有一些购物卡,我当时在辉县华隆购物广场买的,大概4000多块钱吧。

北青报:你还记得给谁送过钱和购物卡吗?退回来多少?

闫爱民:辉县检察院的、法院的、公安的我都送过,不过法院的后来给我退了回来,森林公安的也给我退了回来。送出去4万多,退回来的大概有一万多。

北青报: 为什么突然要去自首?

闫爱民:在为我儿子这个案子奔走的过程中,我也自学了法律,这一路走来,我也明白了很多,既然行贿了那就去自首。

北青报: 知道自首会有什么后果吗?

闫爱民:知道。如果能换回儿子案子重审,我觉得值了。

本组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原标题:掏鸟案被告人父亲:我知道自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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