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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救人溺亡无见义勇为证书 父亲起诉市政府

2016-05-16 07:30   来源: 北京晨报   编辑: 廖雅莉   责任编辑: 史健婷

“我的儿子救人死了,为什么没有表彰决定?为什么得不到见义勇为证书?”2000年,镇江句容农民江志根12岁的独子江伟华为救人溺亡于水塘。江志根一直有个“心愿”:要为儿子拿到“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16年的奔波时光里,江志根拿到了相应的抚恤金和救助金,但一张“证书”仍是他的心中之痛。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他决定起诉句容市人民政府,理由是其不履行见义勇为行政处理法定职责。前天,镇江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独子救伙伴不幸溺亡

2000年,12岁的江伟华与几名小伙伴来到村庄附近的水坑玩耍。“江伟华走在后面,突然听到两个孩子喊‘快救吴德飞’,江伟华喊‘我来救他’,就跳进了水里。”江志根说,江伟华为了救人,连衣服都没来得及脱。入水后,江伟华将吴德飞推向岸边,伙伴得救,他却沉入水底。悲剧发生后,江志根开始为儿子讨要“见义勇为”荣誉证书,这一“要”就是10多年。

2011年9月2日,句容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召开会议,并形成了一份“会议纪要”,认定江伟华等3人见义勇为的行为,并给与江伟华家属慰问金2000元。同时,根据江志根的实际生活情况,决定给予江志根一次性抚恤金10万元、困难补助5万元,合计15万元。对于江伟华颁发荣誉证书的要求,会上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会议纪要》解释:“江伟华当时属于未成年人,参照全省乃至全国对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奖励的实践,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对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行为仅奖励抚恤,并由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江伟华家属作出抚恤决定,不另发荣誉证书。”

被指“事迹不突出”

对此,江志根不满意。在没有找律师的情况下,江志根将句容市政府告上了法庭。日前,镇江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

对于不颁发荣誉证书的决定,被告方认为,2011年的《会议纪要》,已经研究作出不发荣誉证书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江志根签字认可。江志根再行起诉,理应不受法律支持。

具体来说,江伟华的救人行为是广义的见义勇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首先,《会议纪要》中,对江伟华是否是见义勇为存在争议,觉得不宜提倡。另外,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之规定,认定见义勇为有多个条件,要事迹突出,但江伟华的事迹并不突出。

对此,江志根反驳说,类似江伟华一样的救人事迹,江苏省就有好几个,并且他有表彰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多个例子。至于事迹是否突出,江志根认为,“儿子江伟华为救人生命都没有了,怎么还不突出?”

法庭列出争议焦点

江志根的诉求有两个:一是被告确认原告之子江伟华见义勇为的行为,二是请求被告为江伟华见义勇为的事迹颁发荣誉证书和表彰决定。

法庭总结并列出案件的两个争议焦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起诉符合法律条件,那么被告是否应确认原告之子见义勇为行为、追授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

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与陈述后,法庭表示,合议庭将在庭后进行评议,案件将择日宣判。

据《扬子晚报》

原标题:男子12岁独子救人溺亡 因未成年无见义勇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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